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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系统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

2018-08-30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攻坚战扬尘污染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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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置设施按照“集散结合、适度集中”原则建设,合理确定本地区的污泥处置方式,规范处理处置污泥,形成规模效益。乡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县域统筹处理原则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建立污泥转移处置联单和台账管理制度,实行污泥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8-2020年,市(州)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分别达到80%、85%和90%以上。(厅城建处牵头,厅村镇处参与)

7.强化黑臭水体整治。实施黑臭水体整改销号制度,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8年底,市(州)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2020年底前,市(州)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厅城建处牵头,省城管局参与)

8.会同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州)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所有县(市、区)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厅城建处)

9.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2018年底力争完成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工作总体目标30%以上任务量。(厅城建处)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市(州)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其他市(州)及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2018、2019年,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城市比例分别达到70%、90%。(厅城建处牵头,厅规划处配合)

10.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改扩建企业、新搬迁化工企业等,应做好规划和土壤环境风险防控,防止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明确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自2018年起,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方环保、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环保厅推进各类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果信息共享和向社会公开。指导各地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厅规划处)

11.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到2020年,全省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2000个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庄)。配合省环保厅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汉江流域及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及幕阜山等重点扶贫开发区域为重点,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为主攻方向,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厅村镇处牵头,省城管局参与)

12.全面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投产,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底,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2020年底,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乡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不少于106万立方米/日。(厅村镇处)

13.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机制。2020年底,全省形成从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的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链条式管理体系,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农村实现“三有”工作目标。市、州、直管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餐厨垃圾合理利用和处理率达到70%。(省城管局牵头,厅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4.建立督察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月度调度、季度交账、半年督查制度。对2018年及以后须完成的28项整改任务,挂帐督办,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整改;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全面实现整改目标。(厅城建处牵头,厅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15.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科学治理、精心实施”要求,配合省“厕所革命”工程建设指挥部推进城乡厕所“四个一批工程”。(省城管局牵头,厅城镇“厕所革命”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16.配合省发改委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厅规划处)

17.配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对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域范围内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依法整治。(厅规划处)

18.配合省发改委按照既定工作安排,积极推进6市1区老工业区151家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促进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厅规划处)

19.配合省环委会,加快实施《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五级联创”。(厅城建处牵头,厅村镇处、省城管局参与)

20.配合省环保厅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省城管局)

21.配合省水利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推进江汉平原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厅城建处)

22.配合省环保厅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建管局)

23.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在长江、汉江沿线港口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省城管局、厅城建处分别负责)

24.配合省环保厅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实施。(省城管局、厅城建处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由厅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推进,厅城市建设处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及日常具体工作,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合。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级住建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协调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通报制度,每月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缓慢和重点问题及时督办。建立调度机制,每季度对重点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建立沟通机制,各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与厅各项工作牵头处室对接沟通,确保工作要求和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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