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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全区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专项行动,启动规范化整治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继续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大水库、枢纽等控制性工程建设力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流域开展生态流量试点研究,2018年编制完成黄河流域试点河流生态流量(水位)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三)着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水体水质达不到目标责任书要求的盟市,所有不达标断面汇水区域范围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实施提标改造。加大生态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督查督办力度,确保2018年底前,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涉及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稳定运行。2018年起,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年底前,除呼和浩特市(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外,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2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强化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到2018年底,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各相关盟市要继续加大对12个未在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治理和督促检查力度,2018年底前完成治污设施建设及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已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不能正常、稳定达标的园区污水厂,要进行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自治区将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园区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并依法采取约谈、暂停审批、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开展自治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参与)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全面开展十大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新、改、扩建十大行业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提高清洁化生产水平和产业升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能源局等参与)
3.取缔“十小”企业。
强化日常检查和督查,继续开展全区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和问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等参与)
4.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按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继续加大对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运行执法监管力度,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根据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6.防范环境风险。
各盟市要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五)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2018年-2020年,各地要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计划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动钢铁、造纸、有色金属、纺织印染、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3.优化空间布局。
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并实施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严禁地下水超采区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已建项目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水平。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现状水质劣于Ⅴ类的优先控制单元全部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减量置换。2018年底前,完成四大重点流域干流和一级支流沿岸化工、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布局情况专项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重点流域及一级支流流域范围内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各盟市要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4.严格环境准入。
各盟市应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到2020年,组织完成盟市、旗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各盟市要切实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高度重视水环境形势分析研究和结果运用,严密监控水质,对于水质出现下降的断面,要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坚决遏制水质恶化趋势,确保目标水体水质按期达标。对未按期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参与)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大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下移,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会商制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参与)
3.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继续强化全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持续深入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全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对重点湖库实施网格化监测。强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等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为水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提升环境监测和管理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气象局等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各盟市应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根据主要污染因子和污染来源、经济社会结构与布局,优化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和战略部署。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适当评估,从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或面向社会征集的技术成果中,遴选出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编制技术指导目录并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加强指导目录实施工作,明确要求相关水污染防治工程中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所列技术。加强信息反馈,指导目录要定期完善修订。(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2.强化控制单元信息化管理。
依托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信息平台,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推进重点流域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在乌梁素海、呼伦湖、岱海等流域开展水环境大数据的分析应用,重点明确湖体及入湖河流水质变化情况、排湖污染源的种类和总量,为河湖水质改善提供数据支撑。加快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治理、监测和保护任务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次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水污染防治提供融资担保。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创新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水污染防治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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