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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0:3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给水工程水生态环境给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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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4.0.2 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具有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4.0.3 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

4.0.4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

4.0.5 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

4.0.6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4.0.7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安全可靠。

4.0.8 取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厂外预处理用水量、水厂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

4.0.9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岸上取水泵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井(池)顶高程也应按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

4.0.10 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

4.0.11 在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

4.0.12 在地表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必须进行巡视管理。

5 给水厂

5.1一般规定

5.1.1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最高日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的要求,并应考虑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引起的规模降低。

5.1.2给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5.1.3给水厂应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制定和实施巡查维护保养制度,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

5.1.4给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持健康证上岗。

5.2 厂区

5.2.1城镇给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

5.2.2城镇给水厂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5.2.3 城镇给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

5.2.4 城镇给水厂总体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

5.3 处理工艺

5.3.1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

2 应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所需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5.3.2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3.3原水水质满足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II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原水水质满足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Ⅰ、II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采用消毒工艺。

5.3.4 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类时,应采用强化常规工艺,或根据需要采用水厂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5.3.5生活饮用水处理必须设置消毒工艺,且应满足有效消毒剂量和接触时间的要求。

5.3.6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5.3.7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严禁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5.3.8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废水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处理工艺处理后才能回用。

5.4 构筑物

5.4.1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两个及以上可独立运行的系列或分格。

5.4.2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下计算校核。

5.4.3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具有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5.4.4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的金属管道,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

5.4.5盛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5.4.6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5.5 药剂及仪器设备

5.5.1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2 城镇给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

5.5.3 给水处理工艺选用的水处理药剂投加量不应导致出水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毒理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5.5.4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5.5.5 对出水水质产生影响的化学药剂的加注设备应配置备用设备。

5.5.6给水厂中属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要求。

5.5.7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

5.5.8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5.5.9在线仪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并作好记录。

5.5.10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报警装置,应能设定低、高报警限值,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吸收、通风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操作。

5.5.11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的氯瓶均应设置电子秤或磅秤;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5.6 附属设施

5.6.1给水工程附属设施面积不应大于表5.6.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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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储藏、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

5.6.3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氧化性气体(液体)泄漏风险的车间,应设检测、报警、处置和应急措施,排入大气(水体)的处理后尾气(尾水)应满足环境排放标准。

5.6.4 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5.6.5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作间的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间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 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

6 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5.6.6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气次数应为8次/h ~12次/h;

2 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3 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4 氯(氨)库应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制系统。

5.6.7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设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5.6.8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应设置隔离墙。

5.6.9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并应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5.6.10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应设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 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4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换气次数应为(8~12)次/h,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氯库设计的有关规定;

5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低、高检测极限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5.6.11 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有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罩顶应有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远离火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下翻梁。

5.6.12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每小时换气8次~12次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放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2 应设置低、高检测极限的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3 车间入口处的室外,应设有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的位置,并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

6 给水泵站

6.0.1 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6.0.2 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

6.0.3 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6.0.4 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

6.0.5 有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站应具有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7 给水管网

7.1一般规定

7.1.1给水管网布置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维护方便、运行安全、降低能耗为原则。

7.1.2给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7.1.3 给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1.4严禁施工过程中对输配水管材、涵洞和储水设施的防腐和材质造成破坏,杜绝输配水过程的污染。

7.1.5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7.1.6城镇给水管网应布置在线压力、流量监测点,并实时传输数据。

7.1.7管网在线压力监测点应根据输配水管网供水服务面积设置,每10km2不应少于一个测压点,测压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

7.1.8规模较大的给水管网系统,应按采用分区计量的模式进行布置及管理。

7.1.9采取分区计量管理的管网,在建设和封闭运行过程中,应采取监测分析等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7.1.10在实施压力调控、新增水源、切换水源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7.1.11经改造、修复的管网及与水接触的设备,或管道水质受到污染后,应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1.12城镇给水管网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7.1.13给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给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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