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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0:3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给水工程水生态环境给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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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输配水管道

7.2.1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的要求。

7.2.2城镇给水管网服务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

7.2.3配水管网工程规模应保障城镇高日高时用水量和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要求,并应满足消防时和事故时校核。

7.2.4消防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7.2.5事故用水量不应小于设计水量的70%。

7.2.6 给水管网漏损率应小于10%。

7.2.7 当城镇原水输水采用2条以上管道时,应按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

7.2.8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7.2.9 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7.2.10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线综合布置的要求。

7.2.11当原水管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

7.2.12 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7.2.13金属管道的内外壁应采取防腐蚀保护措施。

7.3 附属设施

7.3.1输水管(渠)道的起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

7.3.2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及设施应有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的措施,在严寒地区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7.3.3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城区外的地下管道在地面上设置标志桩,城区内埋地管道顶部上方设警示带。

7.3.4 架空(露天)管道应设置空气阀、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和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7.3.5作业人员进入套管、箱涵或阀门井前,应进行异常情况检验和消除;作业时,应有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附:起草说明

一、起草单位和人员

(一)起草单位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二)起草人员

王蔚蔚、吕士健、李树苑、张怀宇、王全勇、舒玉芬、王如华、张硕、李珊、杨力、程子悦、宋奇叵、戴孙放、黄慰忠、史春海、王海梅、张金松、刘丽君、熊水应、傅金祥、郜玉楠、解跃峰、刘书明、崔迪、刘广奇、贾瑞宝、刘福宏、安关峰、李建明、吕德华、刘海燕、许嘉炯、赵顺萍、刘阔、李红岩、安伟、常魁、孙韶华、刘岩、许运良。

二、术语

1.备用水源 alternate water resource

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

2.应急水源 emergency water resource

为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而建设,水源水质基本符合要求,且具备与常用水源快速切换运行能力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

3.预处理 pre-treatment

给水常规处理前的处理;进入膜处理装置签的处理。

4.常规处理 conventional treatment

给水处理中去除浊度和灭活细菌病毒为目的的处理,一般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

5.深度处理 advanced treatment

常规处理后设置的处理。

三、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乡给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给水系统是水的社会循环中重要的部分,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维护水生态环境安全也是制定本规范的重要目的。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乡给水系统和设施基本功能和性能及技术措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规范城乡给水工程建设的过程和给水系统的运行。规范涵盖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条文。规范是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对城乡给水系统和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

1.0.2(1)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既有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按新建设施执行。城乡给水工程由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等组成。给水系统是给水工程各关联设施所组成的总体。给水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都直接影响着城乡的用水安全、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的健康循环,因此,必须从全工程组成、全建设过程规范其基本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才能保障城乡给水系统安全,满足城乡的用水服务需求。(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1.0.2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本规范根据规范名称和内容的界定,缩小了适用范围。

1.0.3(1)本条规定了城乡给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功能”是指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给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水环境质量;“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是指给水系统作为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2)“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需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强制的内容在城乡给水中的体现。(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1.0.3条“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和谐发展的原则。”

1.0.4(1)本条规定了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关安全的问题。施工和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都需要必要的相关设施保障和管理制度保障。要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必要设施,配备必要设备和器具,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2)国家在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已发布了多项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7年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都对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出了详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对工程施工过程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另外,国家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火灾预防和灭火以及安全保卫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中都必须认真执行。(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9条“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1.0.5本条明确了规范条文的定位,并对采用规范以外的技术措施,进行程序上的规定,需合规判定后方可使用。城乡给水工程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必须要执行的,具有强制效力。规范规定的技术措施,是保证城乡给水工程系统安全、满足基本功能和性能的支撑。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如采取不同的技术措施,仍能满足基本功能和性能;或者本规范并未规定,现状已成熟的技术措施,也能满足基本功能和性能。通过评估论证后,可实施。评估单位和专家应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

1.0.6本规范是针对城乡给水工程项目的强制性要求,全文强制标准体系中的相关规范的规定均对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有约束力,必须遵守。

2 基本规定

2.0.1(1)本条规定了城镇必须建设给水系统和用水量应与水资源相协调的要求。城镇给水系统是保障城镇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安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城镇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用水结构差异较大,必须满足不同城镇水资源利用的多种服务和需求。因此,要求城镇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系统。供水量与水资源相协调,杜绝过度开采,是水资源平衡、水环境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1条“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第3.1.4条“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2.0.2(1)给水工程关系着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城镇的文明、安全和公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必须认真编制城镇给水规划,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避免不断建设,重复建设;合理开发水资源,对城镇远期水资源进行控制和保护;协调城镇给水设施的布局,适应城镇的发展,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1.5条“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需规划相协调,进行成立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城市需水量的供需平衡分析。给水规划中涉及的水资源、水环境等内容应与水利、环保部门的规划相协调,以保证多规协调,避免矛盾和冲突,提高规划可实施性。给水规划应该用系统思维分析城市水问题,一方面体现从水源-取水-净水-供水-用水-排水-水体的自然循环过程,另一方面就给水系统与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再生水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等,协调给水指标选取、给水水量预测、水源地与受纳水体、水厂选址、管网布置等,分析涉水规划间的互相关系和影响,保证目标指标的一致性。

2.0.3(1)本条规定了城乡给水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供给不低于城镇事故用水量(即正常水量的70%)。城镇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生产运行、公共服务、消防和其他用水。满足城镇用水需求,主要是指提供供水服务时应该保障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需求。对水质或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该单独解决。(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1.1条“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2.0.4(1)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是城乡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本条规定了城乡给水工程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城镇给水公共基础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功能保障提出了相关要求。城镇给水设施要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要能够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对设施功能带来的损害;要设置相应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识别突发事件对城镇给水设施带来的影响,并有效采取措施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保障设施基本功能。(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3条“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0.5(1)抗震类别是城乡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城乡给水工程是生命线工程,与广大居民生活和生产活动密切相关,是震后赈灾抢救、恢复秩序的必要设施。因此,条文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对城乡给水工程主要设施,明确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以避免遭遇地震时发生严重的破坏,以期尽快恢复居民供水。(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6.4.1条“相应的抗震设防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2.0.6(1)防洪标准是城乡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本条规定了城乡给水工程防洪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中第1.0.6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城镇给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城镇给水设施要在满足所服务城镇防洪设防相应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城镇给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的设施。(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4条“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7(1)本条规定了给水系统中涉水设备和材料的卫生要求。涉水设备和材料包括给水系统中与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及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化学处理剂,包括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上述设备和材料包括化学处理剂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5条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0.8(1)本条规定了城乡给水工程建设时就要选取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要求。即规定了给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过程以及相关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和其他用水的用水过程,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都应该具有节水和节能的功能,以保证系统运行过程中发挥节水和节能的效益。(2)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采用,是节约资源能源的具体措施,应作为强制性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对相关节能和节水要求做出了原则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颁发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中对各类用水推广采用具有节水功能的工艺技术、节水重大装备、设施和器具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6条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9(1)城乡给水工程中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密闭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蚀能力较强的材质。管道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蚀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采用。(2)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的耐腐蚀性能,可有效提高其结构耐久性并防止材料的结构性破坏。(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13条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2.0.10(1)本条规定了城乡给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技术规程进行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城乡给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必须对相关系统和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正常运转安全和服务质量。(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8条“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0.11(1)本条对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做出了规定。城镇给水设施建设和运行除产生一般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外,制水过程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泥,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带来危害。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8年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对社会生活中的环境噪声做出了更高要求的新规定。国家还对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相关标准或要求,城镇给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厉行这些标准。(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10条“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12(1)本条强调了城乡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工程时,要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不能影响其正常运行和结构稳定。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不能对已建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干扰和影响,并要对飘尘、噪声、排水等进行控制或处置;二是针对邻近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位移、沉降、开裂和倒塌。(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1.10条“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2.0.13(1)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都应有档案记录,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阶段的地勘、水资源资料,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成果文件、批复,建设过程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变更单、全套验收材料,运行的规章制度文件、水质水压监测资料等。城乡给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事关饮用水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全过程应有据可查。其中水质监测档案,除了出于供水系统管理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对实施供水水质社会公示制度和水质任意查询举措的支持。(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1.7条“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2.0.14(1)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是城乡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城乡给水工程属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生活、生产服务,不可或缺,为此这些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通常应为二级。同时作为生命线网络的各种管道及其节点构筑物(水处理厂站中各种功能构筑物),多为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运行后维修难度大,据此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国外有逾百年考虑;本条根据我国国情,按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对厂站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定为不应少于50年。这里不包括类似阀门井、铁爬梯等附属构筑物和可以替换的非主体结构以及居民小区内的小型地下管道。(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6.1.2条“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15(1)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中对管道敷设、管道水压试验等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中对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质量验收规定执行。(2)对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验收是保证给水工程建设质量和给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环节,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对给水、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验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遵照执行。

(3)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相关强制性要求制定。

2.0.16(1)城乡给水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可采用二级负荷。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得益于我国电力系统建设的发展,城市给水厂和给水泵站引接两路独立外部电源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了。因此,新建的给水设施应尽量采用两路独立外部电源供电,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在供电条件较差的地区,当外部电源无法保障重要的给水设施连续运行或达到所需要的能力,必须设置备用的动力装备。城乡给水设施采用的备用动力装备包括柴油发电机或柴油机直接拖动等形式。(2)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是指相关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和控制设备及其形成的系统,是城乡给水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给水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实际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城乡给水设施的运行效率以及安全、环保方面的性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是实现城乡给水设施的工艺目标和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部分机电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仍应该满足相应运行条件下的基本生产能力要求。(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7.3.1条“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及7.1.2条等效采用。

2.0.17(1)城乡给水设施的各类构筑物和机电设备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当地的预计雷击次数采取有效的防雷保护措施。同时尚应该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保护电子和电气设备。给水设施各类建筑物及其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相关规定。(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7.3.3条修订采用。

2.0.18(1)强电电气系统作业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水厂中变电站、配电室的规章制度、电气线路系统接线图等技术条件、试验周期、安全用具的配备、高压设备的巡检检修等是强电电气系统作业的基础条件和需注意的因素,应以安全为首要,符合相关作业规程。(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第9.5节“电气安全”合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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