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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9-02-26 11:08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环卫设施环卫工程项目市容环卫工程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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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国外对比

1、清扫保洁(主要参考了柏林街道清洁法案(StrReinG))

该法案清洁的内容非常详细具体,包括清洁责任(具体类别和范围)、清洁目录及要求(不同级别街道以及最低清洁频次等)、冬季服务(服务时间、服务范围、服务要求),具体要求与国内有所差别,但本规范参考该法案,对道路保洁等级及清洁要求、除雪要求内容进行了强制。具体如下:

3.0.1条将道路清扫保洁责任范围纳入强制性条文。

3.0.2~3.0.3条对道路清扫保洁等级(所覆盖的范围)、不同清扫保洁等级的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等要求纳入了强制性条文。

3.0.14条,将冬季服务中的融雪剂使用要求纳入强制性条文,且对融雪剂使用数量进行了底线规定。

在国外,对冬季服务中也有等级规定,但目前国内缺少此基础,尚不具备强制的条件。此外,国外道路清扫保洁的法定要求频次相较于国内而言较低,不具备参考性。如美国,市区的路边和排水沟以及主要的海滩区域一周2次;居住区根据需要清扫,一般是一个月2次;金融商业中心一周1次(取自《市政运行管理实践》,相当于工作指南)。如日本,平均交通量在50000辆/日以上的地区,要求清扫保洁频率为1次/日;平均交通量在5000~50000辆/日的地区,要求清扫保洁频率为1次/2日;平均交通量在5000辆/日以下的地区,要求清扫保洁频率为1次/3日(取自日本北陆地区、东北地区、近畿地区、九州地区、四国地区、中部地区、中国地区、北海道地区等各地区地方整备局的道路维持管理计划(方案))。

2、公共厕所(英国标准BS6465-1-2006、英国标准BS 6465-4:2010、德国标准VDI3818-2008)

BS6465-1-2006: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公厕设置区域(用停留时间等表达)、公厕设计(清洁设施、无障碍设施、安全及隐私、标志、偏远地点应配无水厕所或便携式厕所和洗涤设施等)、公共厕所的规模(厕位数的计算公式)、公厕的评估和运行等。

BS 6465-4:2010: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公厕空间策略——重度使用区域(最繁忙区域300米服务半径、一般市中心500米服务半径、城市中心有24h洗手间设施、人口超过5000人的每个定居点至少设置一个厕所设施的提法)、厕所种类(厕所块、APC、社区厕所、街头小便器、公共厕所(供应商)、客户洗手间、便携式厕所)、公厕的性能(厕位、儿童、无障碍等)、男女比例、厕位数量(计算公式)、公厕选址(垃圾桶不能在厕所旁,公厕不能直接在车站旁、前方或附近,防止犯罪)、卫生间设计(走道、入口宽度、厕位尺寸、隔断和门高度及下沿的间隙、小便器间距)等。

VDI3818-2008:德国标准。开放时间不同的公厕(车站、机场、停车射死、路测停车处等全天开放)、不同建筑内公厕评价(可达性、使用频率、损坏风险等)、不同建筑内公厕卫生装置数量指导等。

本规范依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参考国外标准,主要对公厕布局、不同类别公厕设计要求(类别与英国分类不同,设计要求包括内部各类主要尺寸、通风、无障碍、标志、厕位比例等)进行强制。另,《Sanitary installations.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toilets(卫生设施.公厕守则)》BS 6465-4:2010,对公厕厕位数计算进行了规定如下,考虑到该公式相应参数均需测定,本规范暂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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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N——需要的厕位数量;

U——潜在用户的数量(人数);

A——到达率,即潜在用户(U)在给定时期(P)中可能使用设施的数量的百分比(作为小数部分);

T——人们使用这些设施的时间(以分钟为单位);

P——用于测量的时间段(以分钟为单位);

1、收集设施(美国联邦管理法规CFR第243部分、BS 1703-2005、英国环保法第45-48条)

Guidelines for the storage and collection of residential, commercial, and institutional solid waste (住宅、商业和机构性固体废物的储存和收集指南):美国联邦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废物存储要求、废物容器设计要求(由耐腐蚀金属或不会吸水、油脂或油的材料制成;防漏;安全)、收集设备要求等。

Refuse chutes and hoppers–Specification(垃圾道和垃圾斗规范):BS 1703-2005为建议性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垃圾槽、料斗的要求。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垃圾收集设施):英国环保法第45-48条为法规。基本为管理内容,包括安排废物收集职责、容器设置设置管理、惩罚等。

ÉLIMINATION DES DÉCHETS ET MESURES DE SALUBRITÉ GÉNÉRALE(废物处理和一般健康的措施):法国卫生条例第四部分为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废物收集要求、垃圾收集设施基本要求(固定废物滚动箱、其他容器)、家庭废物容器位置(放置建筑的位置、放置地面的要求、洗涤和排水要求)。

收集设施部分的国外法规大多强调职责以及可纳入收集容器的废物类别的控制管理上,以及设备的要求(非常细,属产品标准内容),对本规范来说可参考的内容较少。只有5.2.5条,本规范为参考了《法国卫生条例》第四部分ÉLIMINATION DES DÉCHETS ET MESURES DE SALUBRITÉ GÉNÉRALE(废物处理和一般健康的措施)第77条,要求只要是放置收集容器的建筑,其地面和墙面的防护要求。

2、垃圾转运站(美国标准USEPA(废物转运站:决策手册)、加拿大标准(转运站建设导则))

Waste Transfer Stations: A Manual for Decision-Making(废物转运站:决策手册):为非强制标准。包括转运站接受及不接受废物的种类(非常细)、影响转运站的规模和容量的因素(转运站面积4000平方英尺为低限,一天内收到的每吨废物增加20平方英尺)、不同类型转运站(有浪涌坑的转运站、直接倾倒站、漏斗压实站、推坑压实站)容量的计算公式(偏设计)、转运站布局(受转移对周围地区的影响、选址的复杂性以及建造和经营中转站的费用等影响、公众参与,需评估)、转运站的设计和运行(平面设计、主转换区设计、车辆、作业和运营(废物筛选、紧急措施))、环保安全操作措施(污水、噪声、臭气、安全方面)。

Guidelines for Establishing Transfer Station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城市固体废物转运站建设导则):为非强制性标准。转运站面积和防护要求(面积满足服务范围20年的扩展需求、至少15米的植被或景观缓冲区应留在中转站转移区的外围)、转运站规模(需考虑高峰因素)、称重(接收5000 吨/年以上的转运站应安装称量秤)、标识(如业主、禁止进入的类别、是否有电围栏等)、转运站运行要求(禁止废物及相应的检查)、转运站选址要求(不同建筑的间隔距离要求,非常细)等。

这两本标准偏操作手册,可借鉴的内容较少。本规范对转运站防护距离、转运站的不同级别规模及相应的用地、转运站的设计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3、户外广告及招牌(法国国家环境法典、英国2007 年城乡规划(广告管制)管理条例、美国佛罗里达州RULE CHAPTER 14-10)

Section 2 : Publicité,Code de l'environnement,Version consolidée au 1janvier 2018(法国国家环境法典):该部法典规定被列为历史古迹或列入额外清单的建筑物、天然古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并提出了可由市长确定哪些区域可以设置、哪些区域不可以设置,或者根据市议会的要求,按一定程序确定授权广告区域、限制广告区域或扩展广告区域以及适用的规定。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Control of Advertisements) (England) Regulations2007(英国,2007 年城乡规划(广告管制)管理条例):该条例根据广告招牌设置的地点不同,分为与展示房屋或场地相关的各种广告、各种临时性广告、商业楼宇上的发光广告、商业楼宇上的其他广告、在商业楼宇前空地上设置的广告、旗帜广告、临时工地上的广告、公路旁房屋上的广告等,并对各类广告招牌的大小、照明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该条例提出了特殊控制区域广告招牌的设置规定,一般除特别规定的,都不可以在特殊控制区域设置。

RULE CHAPTER 14-10(美国州法,佛罗里达州RULE CHAPTER 14-10):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针对户外广告的相关立法。联邦政府立法规定了户外广告的地点、尺寸和内容。对于地点,联邦政府确立了两大原则:第一,广告不能对行人和司机造成干扰;第二,要保护和改进城市的面貌。因此,在建筑物楼顶上,隧道、桥梁、码头周围1000 英尺内,指定的旅游景点线路上,历史建筑物附近等地方不可设置户外广告。

屋外広告物条例ガイドライン(案)(日本户外广告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不得展示广告或设置发布内容的地区,包括城市规划法、景观法、文化财保护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法规规定的一些保护区域,以及港湾、机场、站前广场以及这些附近地区、博物馆、美术馆和医院的建筑物以及用地,古坟、墓地、寺庙、教会、火葬场和这些周围地区,还规定了一些道路及市政设施上不得设置广告。另外对广告招牌内容、设置期限以及安全检查等都有规定。对高速公路边广告设置密度和大小、屋顶广告设置高度、电线杆广告设置位置、大小等进行了规定。

上述各国法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大都规定了禁止设置的区域,这些也是本规范重点需要进行规定的,本规范7.2.1-7.2.8参考了国外的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禁止设置的规定。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大小、照明等规定,在英国的2007 年城乡规划(广告管制)管理条例中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由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大小、照明等规定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有关,难以进行性统一规定和强制要求,故本规范未考虑。从安全的角度考虑,本规范也提出了安全检查等规定。

4、景观照明(日本景観法、SLLCL SLL Code for Lighting、Lighting Guide 6: The Exterior)

日本景観法、SLLCL SLL Code for Lighting等:为强制性法律。日本环境省为确保生活环境质量、减少光害,自1994 年开始对屋外照明的合理化与光污染防治订立相关法则,如光污染指南-为一个良好的照明环境 (1998) (2006 修正)、区域照明环境规划手册(平成12 年 6 月)(2000)、关于防止光污染的指南(平成13 年 9 月)2001、室外照明减少故障灯设备使用指南(2002)、房屋与建筑物的建造--景观形成指南--夜景景观的照明设计、JIS Z9126 室外工作区照明标准等,但均为一般性之规范建议,无强制性及相应罚则;对建筑物外观夜间照明则尚未有相关规范,日本还通过立法将建筑物、纪念碑的景观照明标准进行了规定。

国际照明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 ,简称 CIE)针对照明订定多种相关准则,其中,由于户外照明出现光污染,开始订定关于夜间户外照明相关准则等研究报告,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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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ing Guide 6: The ExteriorEnvironment(英国,照明指南:外部环境)):为非强制性建议性手册。该手册主要对景观照明设计进行了规定,包括公共区域、建构筑物、道路、以及媒体墙等,主要侧重如何展示最佳灯光效果,也有关于光污染、维修等规定。但都作为建议性的。

四、条文说明

1.0.1城乡市容环卫是重要的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行业主要包括城乡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厕、户外广告及景观灯光的建设与管理等。城乡市容环卫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城乡市容环境,是现代城乡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领域。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呼声日益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优化城乡环卫设施布局、改善市容环境质量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城乡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行监管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邻避效应、公共卫生安全、社会资源的节约。在此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健康、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城乡市容环卫管理的基本需求,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技术底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根据市容环卫的定义,本规范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垃圾转运站、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照明,以及清洁维护管理中的清扫保洁项目、收集运输作业等内容。

1.0.3城乡市容环卫设施是服务于城乡市容环境、垃圾收集运输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和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城乡居民的正常生活及城乡市容环境品质,是保障民生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必须采用切实技术及管理措施保障其有效发挥服务功能。

市容环卫设施运行过程中,涉及作业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及健康安全风险,是城乡市容环卫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必须达到的基础目标。

市容环卫设施是邻避效应较突出的市政设施,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由此在市容环卫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及监管中,其选址、绿化隔离、及运行排放等环保要求是必须需要考虑的问题。其中选址上应符合环评要求,并充分做好前期社会稳定性评估工作;在防护上应注意隔离要求及噪音、飞尘、废渣、废气、污水排放对周边及环境的影响,避免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市容环卫设施中多是占地较大、资源消耗较多的市政设施,因此在市容环卫设施规划设计及建设中,节能、节地和资源利用是必须的技术措施。包括设施资源共享的节地措施,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及产品的节能措施,以及精细化管理后的物质再利用措施等。

目前的现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主要覆盖环保和安全两个方面,对设施设备的服务保障功能,环卫清洁维护等方面力度不足,本规范拟按此原则增加条款。

1.0.4市容环卫行业的现行标准已基本覆盖全面,且制定有一定数量的强制性条文,该强制性条文主要局限在安全和环保两个方面,尚不能满足目前国家标准改革中关于通过标准加强行业管理的初衷,由此需在现行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条文。本规范除以现行强制性条文为基础外,还需解决行业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如环保标准、行业标准内部之间的矛盾问题,并关注行业发展导向。本规范为全文强制规范,因而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2.0.1市容环卫设施的服务保障功能主要依托其相应的布局及规模来实现,但其邻避效应的突出属性要求必须在选址布局慎重考虑。本规范中涉及邻避效应的设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景观照明等,应在选址阶段就遵循相应的防护距离要求,考虑上下水用电等市政配套需求,以便减少对周边的环境影响。

在实地调研中,多地发生过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完成、但因其外部道路限制及回转场地不足等造成该设施无法有效运转的情况,不但无法实现其市政服务保障功能,也浪费用地,因此道路交通运输条件也非常重要。

2.0.2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如遇突发事件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人身健康及财产方面的问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安全。如突发的污染需要清扫保洁及污染清除;如集会场所需公厕服务等应急功能。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的2.0.4条(老强条),“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强调了应急的能力,因此本条将应急需求作为强条。并在下一条中规定了具体措施。

2.0.3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3.0.8条(强条)。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将处以警告及罚款。

城镇化区域的建筑垃圾需密闭运输、不得遗洒,村庄建筑垃圾一般就近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是区别生活垃圾的另一种固体废弃物,不仅应单独收集运输,还需按建筑垃圾种类不同分类收集运输。按照有关标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若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不但影响其资源利用,还将严重侵占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资源。

目前村庄环境污染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农膜污染和农作物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及资源利用。农业废物主要包括农作物垃圾(含秸秆)、农业包装物和农膜。其中农业包装物主要为废弃农药包装物,有塑料瓶、玻璃瓶、塑料袋等;农膜包括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

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属工业固废,应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排放单位按规定处理或排放。虽然部分一般工业固废在或批准后可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协同处理,但其源头仍需单独组织收运。

2.0.4城乡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管理系统,对防止生活垃圾堆积、滞留,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是非常必要的。为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的及时收集和清运,必须配备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相匹配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并考虑收运环节内部的匹配性以及收运环节与处理环节的匹配性。

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确定条件主要为垃圾量大小及收集点至处理设施运距长短;其主要由收运设施、收运设备的有机结合组成。其中具体的收运方案需按作业效率优先、经济合理、综合环境影响小的原则,结合城乡居民居住特点、道路条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情况等因素确定;在收运方案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收集运输设施设备的规模、数量、布局等,并考虑收运环节内部的匹配性以及收运环节与处理环节的匹配性。

2.0.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除了选址上有要求外,还提出“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环境保护措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据实地调研,人民群众对收集站、转运站的臭气、污水及收运过程的噪声问题反映较多。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设计建设环保措施不规范、运行监管环保措施不到位。

2.0.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是城乡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之一,受灾后发生疫情的风险较大。防洪、抗震设防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性,国家有相应的技术法规规定,如《防洪标准》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技术规范》等。

2.0.7环卫机械设备包括环卫机动车辆、环卫设施中的机械化设备。环卫设施设备属于专用设施设备,除了需标明表示其使用功能的标志标识外,还需包括安全方面的标志标识,如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环卫设施设备安全和警示标志标识应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有关规定。

2.0.8本条保留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2.0.8条(强条)。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卫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卫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较突出,即便已规划有替代环卫设施,但由于落实时间的不确定性造成服务功能的缺失。

2.0.9环卫车辆设备包括环卫机动车辆、环卫机具。目前各城市环卫停车场停车难问题较突出,环卫车辆的专用停放功能缺失也是造成车辆保养维护不到位、影响城市容貌的因素之一。城市环卫车辆种类多、数量大、作业时间长,需要建设专用的停车、维修场所,以保障环卫车辆的作业安全、使用寿命及车况良好。本条保留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的5.2.3条部分内容。

3.0.1据《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该办法还对清扫保洁管理的分工进行了具体规定:(1)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卫专业单位清扫、保洁;(2)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3)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4)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站、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现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5)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6)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则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目前水域保洁,镇区、村庄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还未出台相关规定。随着农村环卫欠账弥补刻不容缓,需从制度上保障其清扫保洁功能的落实。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范围不属于本规范清扫保洁范围: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柏林街道清洁法案》中,“道路路面具体包括自行车道、出租车站、公共客运站的入口和场内;转运站、停靠站、自行车道、人行道、楼梯、停车场(包括停车场分隔侧面)之间的直接连接路面;保护带(分割线、侧面边缘及安全带地区),绿色街道和高架桥等道路表面”都属于清洁范围,非常详细。也对责任范围进行了规定。

3.0.2参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修订稿)》3.0.1条,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主要根据道路坐落位置的政治性和公共性的程度划分。各城市应按此原则划分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以便于作业管理。

3.0.3道路保洁是环卫清洁维护工作及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为了便于政府管控,本规范参照北京、上海、深圳、河南、江苏、四川、湖北等省市的道路作业标准,提出不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达到的最底线要求,详见表1。

表1不同城市清扫保洁作业要求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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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无特别说明,表示为每日次数。

2、依据包括《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DB11/T353-2014)(北京),《道路和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上海),《河南省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规程(试行)》,《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质量标准》(DGJ32/TJ172-201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四川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环卫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规范》(深圳),《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和作业规范》(DB3302/T1015-2009)(宁波),《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试行)》,《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作业管理标准》,《烟台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试行)》。

《柏林街道清洁法案》中,“根据污染程度,交通情况和道路在清洁类中的重要性对道路清洁目录A 和道路B中所列的道路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道路确定在一段时间(清洁周期)内的平均清洁次数。根据负责环境保护的参议院议员的法定命令,与负责运营和财务的参议院议员达成协议,编制街道清洁目录,划分清洁班级和确定一定时期内的最低清洁次数,定期对街道清洁目录进行补充,最多每两年进行一次。”对不同等级街道的清扫频次要求进行了规定,但非常详细。

考虑到年降雨量对道路清洗/洒水的确有影响,暂参考拉萨市年降雨量作为临界点,对年降雨量500mm以上的其他城市才有清洗/洒水的要求。此外,在气温低于4℃、台风暴雨、大雪等气候条件下进行冲洗作业容易导致行走或行驶打滑的安全问题、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负荷过重的稳定运行问题。

3.0.4镇区道路可参考城市道路保洁方式及等级进行清扫保洁,本条除了固定清扫频次及普扫要求外,还考虑到乡镇道路保洁常与垃圾收集一并进行,因此特别规定了同时对废物箱、垃圾收集点进行清洁的要求。

3.0.5据调研,村庄清扫保洁的突出问题是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因此本规范强调了人员的配置要求。本条还规定村庄清扫保洁的最低频次要求。并针对村庄特点特别规定了公厕、户厕的清掏、粪便掩埋等保洁要求。

3.0.6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清扫保洁影响扬尘的因素主要包括机械化保洁车辆的速度、作业方式及流程等。清扫保洁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因素包括占道、交通便利性、路人行走及车辆行驶的安全性等。

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应强调节能及降尘。参考《道路和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上海市),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车速清扫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6~8km;保洁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8~10km。机械化冲扫保洁作业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6~10km。该行驶速度能在清扫保洁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尽量避免扬尘。此外,道路清扫试验表明,机械作业设备速度过快严重影响作业效果,无法起到全面有效清洁的作用。以机械洗扫为例:当作业速度小于5km/h时,其污染物去除率最高可达到97%;当速度达到6km/h时,其污染物去除率下降到90%左右;当速度超过8km/h时,其污染物去除率降低到80%左右,作业效果大大降低。道路保洁作业在日间进行,作业速度过低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但设备作业速度高于15km/h同样会导致作业效果的明显下降。

水压是对冲洗水设备节水和作业效果(降尘)的基本要求,应符合《洒水车》QC/T54“大于等于300kPa”的规定。

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时间需与公安交通部门协调,避开公安部门规定的高峰时段,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在城市清洁公共服务功能保障的同时,需从安全角度考虑与道路交通功能实现的协调性,须防范影响交通安全的相关要素。

3.0.7机械化清扫保洁设备是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重要配置需求,其规模即体现在配置数量上。机械化清扫保洁车辆数主要取决于机械化清扫保洁率、道路形式及机械化清扫保洁车辆每工日的定额。其中沟底数主要取决于道路断面形式。如道路中间有1条隔离带的道路沟底数为4。

机械化清扫保洁设备属于环卫车辆设备的一种类型,本条是按清扫保洁的作业特点配置所需车辆,是一种详细计算方法。城市环卫车辆除了有清扫保洁车外,还有收运车辆等,环卫车辆数与城市人口数有关,因此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中,明确了一种宏观的人口与环卫车辆的对应关系,即2.5辆/万人,近年来该指标已不断突破,宜作为下限。

3.0.8漂浮废弃物为水面上漂浮的固体垃圾、废弃杂物、暴雨和洪水的冲积物和影响水域环卫质量的水生植物等。参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中4.0.3条(强条),提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水体及河道倾倒生活垃圾”。据《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5.1.5条“打捞清除的漂浮废弃物应在指定的场所转运、装卸,并应做到日收日清、定时、定点纳入当地垃圾收运系统”。漂浮废弃物不及时纳入垃圾收运系统,会造成二次污染,为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强制规定。据调研,由于水域的污染问题,各地水域保洁工作中的重点之一即为水生植物的打捞。水生植物种类繁多,打捞后的清理工作不规范如直接丢弃在岸边有些会发臭或有些会再生长,会造成二次污染环境或污染转移,不能满足清除服务的保障功能。因此尤其是水生植物不能直接丢弃在岸边。

本条还规定了特殊天气条件下作业安全要求;防范淹病死动物和疑似危险物品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风险的要求等。疑似危险物品主要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废弃物。

3.0.9本条参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第4.5.2条“打捞的垃圾可通过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或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水域垃圾上岸点宜结合转运站设置,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有专人做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水域保洁打捞垃圾除了可通过垃圾收集船驳运外,一般大多从陆地驳运,目前各地大多采用直接将打捞垃圾堆放在岸边,经滤水后用垃圾车运走的方式,没有专门的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造成水体污染及影响市容观瞻。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水域保洁管理站,其具备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驳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功能;二是水域垃圾上岸点,仅作为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驳运设施,不一定有设施和机械设备,不作为工程设施,无需单独占用地,一般设置在河道等水域岸边,可根据河道等水域面积大小、宽窄及保洁方式等确定其设置位置,需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和滤水装置。

3.0.10本条参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第4.5.3条。水域保洁管理站是具有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多种功能的工程设施,需要一定的岸线及陆上用地。

水域管理站设置数量指标主要是考虑保洁船舶每个班次最多可以航行多远距离进行作业,按中等清扫船一航班行驶距离(单程)一般不宜超过日保洁河道长度6~8km考虑。

水域保洁管理站所需岸线需按停泊的船舶数量、长度和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考虑。若配置中型清扫船,12~16公里河道长度约配置5艘(按30m~50m河道宽度),并配置监察船只1艘,按每艘20m,即120m,另外若考虑垃圾上岸转运一般至少需要30m岸线,可合并使用,故总使用岸线约120m。若配置人工保洁船,12~16公里河道长度约配置11艘(按30m~50m河道宽度),每艘停泊岸线需5m,共 55m,并配置监察船只1艘,岸线20m,另外垃圾上岸转运一般至少需要30m岸线,可合并考虑,故总使用岸线约需80m。若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为一档,使用岸线每处80m~120m,若停二档或以上,使用岸线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0m。

陆上用地面积一般可包括垃圾转运设施用地(约150㎡),管理用房、工人休息用房、维修及仓库等,绿化率不低于30%。具体用地面积要根据需求的功能来考虑,本条不做统一规定。

3.0.11本条保留了《城市道路除雪技术规程》(CJJ/T108-2006)2.0.5条和3.2.2条。明确了除雪作业流程和设备选择要素。城市各种道路所处位置的不同,体现的功能和重要程度也不一样,一个城市除雪设备有限,按道路不同功能的需求分先后顺序除雪十分必要,如有些重要交通道路应优先除雪。除雪机械有扫雪机、抛雪机、推雪铲、融雪剂撒布机、破冰机等,每种机械设备都是针对雪的某种形态而设计,在确定除雪流程后,应根据不同除雪设备的除雪功能确定相应的除雪设备。

3.0.12本条保留了《城市道路除雪技术规程》(CJJ/T108-2006)3.2.8条(1、2、3、4)款。与道路清扫保洁设备一样,除雪设备是除雪工作的重要配置需求,其规模即体现在配置数量上。除雪设备按其不同类型配置,其中工作时间利用系数——每种设备在安装调试方面难易程度差别很大,直接影响除雪机械的作业时间。各种设备利用系数主要体现除雪的有效性。

3.0.13据调研,除雪过程中对环境有危害的主要是融雪剂的使用,即便是北京这样的城市也无法消除融雪剂的使用,因此严格要求融雪作业的融雪剂不得造成绿地、植物、土壤的环境影响实际是无法实现的。融雪剂,其成份主要是醋酸钾和氯盐,并以这两种进行分类。其中以醋酸钾为主要成分的有机融雪剂腐蚀性小但价格高;而另一类则是氯盐类融雪剂,包括氯化钠、氯化钙、氯化镁、氯化钾等,通称作“化冰盐”’,价格便宜,但腐蚀性较强。目前市场上所谓的“环保型融雪剂”的无危害说法也缺乏实质性依据。

由此,除了主要采用铲雪等作业方式的改变来减少融雪剂的使用外,对于特定区域应严格限制使用氯盐类融雪剂,对于无法避免采用融雪剂的一般区域,至少应保证不造成对植物的直接环境影响,且应限制其施撒(洒)量(保留了《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CJJ/T108-2006》中4.0.4条(1、3)款)。其中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因涉及交通安全问题应严格限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因环保要求严格问题应严格限制。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包括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柏林街道清洁法案》中,对融雪剂也进行了强制规定,尤其是最多使用的融雪剂有数量规定。“在柏林城市清理公司(BSR)的交通汇合区,人行横道,公共汽车运输车道和特殊危险地点的道路上消除路面积雪,保证在极其平稳的路面上散步。为此,柏林市清洁公司(BSR)将解冻剂湿盐作为预防性使用。在操作等级2 的路面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使用保湿盐。根据不同的路线在以下阶段不使用湿盐,最多可使用25克湿盐。在具有混凝土天花板的路面上,路面建成后的第一年不得使用保湿盐。在水保护区的道路上,通常禁止使用除冰剂。其余的则禁止使用除冰材料。”

4.1.1本条参考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的3.2.3条(强条)的基础上,保留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3.4.1条,目的从社会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等方面强调配套建设的必要性,且从公厕建设发展的趋势来看配套公厕将逐步取代环卫公厕成为主流,也缓解了落实公厕难的问题。

4.1.2本条规定了不同区域公共厕所的设置特点。其中城镇应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固定式公共厕所的一类二类三类都属于水冲式公共厕所),考虑到设置条件和应急需求,以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补充。但对于基本无排水管网的村庄或景区,强调的是公共厕所卫生系统的就地资源利用和消纳,及打包外运处理要求。处理后粪便里虫卵、细菌等指标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的规定。

4.1.3本条保留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3.2.2条(强条),目的是用于控制规划数量以便实现公厕的公共服务保障功能。其中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4.1.4本条对镇区和村庄的公共厕所设置进行了强制规定。考虑到实际情况,镇区、村庄的公厕可以附建式为主,应鼓励镇区的政府厕所、村委会的厕所对外开放。

4.1.5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4.1.1条和4.1.2条。女男厕位比例的提高是城市文明进步的特征之一,也是满足不同性别如厕需求的重要改进措施。式中1.5的系数是男女如厕时间比的统计平均值,当男女如厕人数相当时,男女厕位比例为1:1.5,显然男女厕位的比例与如厕性别的数量相关。

根据《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G/TJ08-401-2016)4.2.2(1)中,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旅游景区(点)、城市广场、商场等客流高度聚集的场所,女厕位与南侧为比例不应小于2:1,对人流集中场所有所界定。

4.1.6本条保留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3.4.6条(强条),主要从污染控制角度提出不允许公共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城镇市政雨水管道和河流水沟;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应设化粪池以便粪便污水排放。

4.1.7本条参考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3.4.5条(4)款“公共厕所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

4.1.8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4.3.3条(1)款和4.3.2条(12)款。强调了无障碍厕间和第三卫生间的基本使用空间需求及助力需求。

4.2.1~4.2.2固定式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4.2.1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的3.0.5条;4.1.3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的3.0.6条。公共厕所设置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景观环境要求及使用对象。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和旅游区的公厕已超过一类标准,本条中规定的类别为不同场所的最低设置标准。

4.2.3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了5.0.3条部分内容。对公厕的管理间、大便厕位、厕位面积、隔断板及门距地面高度、采暖及空调、无障碍厕位等按不同类别档次进行了规定。其中不同类别独立式公共厕所平均每厕位建筑面积指标(旧城区改造时可适当放宽)除了作为公厕分类(等级)的参数外,还可作为政府部门进行公厕建筑面积规划和建设单位投资估算的依据。

4.2.4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4.2.7条(强条),洗手盆用于如厕后洗手,是保证公共厕所卫生条件的卫生器具,也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措施之一。

4.2.5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4.3.2条(2)款,强调了安全清洁和安全的需求。

4.2.6本条参考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4.3.4条(1)款,强调了公共厕所的臭味污染的防治措施。

4.2.7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5.0.9条,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公共厕所应采取保暖防寒措施,以免设施和管道被冻裂。

4.2.8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5.0.6条,地下厕所的设计和建设,重点应注意的是粪液的贮存、排放和室内的防臭。由于厕所内的地面较深,污水一般不能直接排入市政管线,而要设置更低标高的贮粪池,可通过污泵提升设备,将粪液输送到标高较高的另一贮粪池,再由抽车吸走或排入市政管线。

4.2.9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5.0.11条(强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这条是强调环境污染控制。另,本条还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5.0.12条(1)款,化粪池(贮粪池)宜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

4.3.1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6.0.3条(8)款,目前活动式公共厕所问题较多的也是臭味问题,通风配置必不可缺。

本条参考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4.2.10条(3)款,“”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它环境要求高,活动式公共厕所应配置第三卫生间(较无障碍厕间要求更高)”,考虑活动公共厕所设置的地点一般为人流量较多的应急区域,有无障碍厕位的需求,且目前绝大部分活动式厕所已配备无障碍厕位,因此无障碍厕位配置是有必要强制的。

4.3.2本条保留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6.0.4条,规定了活动式公共厕所厕间基本尺寸和墙面材料要求,其中厕间尺寸是影响使用的基本尺寸要求,墙面材料要求是清洁维护的基础。

5.1.1根据“垃圾”的定义,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粪便等,本条强调了各类垃圾的单独清运要求,也是为了解决绿化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问题。

5.1.2鉴于易腐垃圾易被微生物降解的特点,对其单独清运的时间期限有必要提出要求。

5.1.3本条参考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3.0.1和3.0.2条、《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的5.2.2条。

餐饮垃圾指的是餐饮单位及食堂的易腐垃圾,即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类、水产、点心等的加工过程废物。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

5.1.4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4.0.2条;另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是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防止生活垃圾堆积滞留的重要设施,明确了收集的功能及规模的需求。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收集点(垃圾桶 /箱、垃圾房/屋/站)、收集站。

5.1.5本条规定了收集设施、收集运输设备类型选用的条件。规定了分类收集设施的基本要求,如可回收物几天才运一次,就需要存储空间;强调了收运设备与收集方式的匹配性,并提出收运设备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5.1.6本条参考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的5.2.5条部分内容,规定了收集设施(收集点、收集站)布局的基本要求。

5.1.7以生活垃圾为代表的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的的主要污染是垃圾及污水的洒漏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垃圾收集清运过程作出具体要求,尤其是保证垃圾收运密闭,避免二次污染。

参考《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7.1.5条“收集运输过程应无污水滴漏”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06)7.1.4条,“配套车辆必须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本条强调了应避免因车辆原因造成运输过程中洒漏污染问题。

运输车辆的整体密封性能,必须满足避免渗滤液滴漏和防止尘屑撒落、臭气散逸两方面的要求。对于前者,不仅要在运输车底部设置积液容器,还必须依据载运车规模、垃圾性状以及通行道路坡度等具体条件核准、调整其容积。

5.2.1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包括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等。文体设施指的是文化娱乐设施(影剧院、音乐厅等)、体育与游乐设施(体育场、游泳场、公园等)、文化交流设施(展览馆、图书馆等)。

目前有些发达城市已开始寻求发达国家那种以人约束自身行为为导向,而不是以全覆盖废物箱为导向的控污措施,即城市一些高档区域反而开始逐步取消废物箱。因此道路两侧废物箱设置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仅强制人流密集公共场所的废物箱设置。

5.2.2本条保留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3.3.2条部分内容。本条规定了不同区域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5.2.3参考《法国卫生条例》第四部分ÉLIMINATION DES DÉCHETS ET MESURES DE SALUBRITÉ GÉNÉRALE(废物处理和一般健康的措施)第77条(在集体建筑物内,放置在建筑内以接收其家庭垃圾的容器必须放置在特殊的封闭通风处所内。这些房间的地面和墙壁必须由不透水和防腐材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的涂层,以防止啮齿动物入侵。这些场所的门必须密封。在这些房间的每个房间都必须设置一个洗涤站和一个排水系统,以方便维护,使得没有异味或不愉快的气味可以进入住宅),对保持垃圾收集容器放置建构筑物的卫生要求属于法规层面的硬性规定。目前国内生活垃圾垃圾房投诉普遍的也是卫生问题。

考虑到生活垃圾垃圾房/屋的地面和墙壁都不透水和防腐材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或涂层的要求普遍偏高,因此本条仅强调了地面硬化以及上下水设施的配置要求。

鉴于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改善是推进分类收集的基础条件,因此本条还保留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 3.3.4条的部分内容,对分类生活垃圾房的最小用地面积进行强制规定。

5.2.4本条规定了收集容器的基本要求。收集设施的密闭化是垃圾收运过程中控制滴漏污染、生活垃圾含水率的首要措施。目前国家实施分类收集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生活垃圾的含水率过高,影响了处理效果,因此密封和防雨是根本要求。另考虑到生活垃圾的具有腐蚀的特殊性,收集容器必须具备耐腐蚀性。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的5.2.6条中规定了“城镇垃圾收集点用于集中收集的垃圾容器的类型和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农村居民住宅单独收集点的垃圾桶应满足桶体密封、加盖的要求。”依据《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CJ/T 280-2008》、《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CJ/T377-2011》、《垃圾专用集装箱196-2016》等标准,从收集设施的使用功能来看,也要求废物箱、垃圾桶、垃圾箱具备密封、防雨、耐腐蚀的功能,且城镇地区集中收集的收集容器的选择类型和规格应符合上述产品标准。而农村地区可放宽要求。

5.2.5~5.2.6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的5.2.7条和7.1.1条部分内容。垃圾收集容器及车辆设备是垃圾收集工作的重要配置需求,其规模即体现在配置数量上,应对收集容器和收集车辆的配置进行规定。

5.3.1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3.2.3条。成片区域是指人口较为密集的区域,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对居住区垃圾转运站的设置规定(0.7km2~1km2设置1座),同时考虑人工和建议机械收集半径,收集站设置数量应不小于1座/km2。垃圾量大的区域需根据垃圾量确定收集站设置数量。

5.3.2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4.1.2条,明确了收集站的设计规模、作业能力。

5.3.3据调研,目前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突出问题除了难以落实及运行干扰外,就是其收集站的邻避问题,其中与相邻建筑间隔是预防邻避问题的基础。本条结合调研突出问题,从加强环境保护、降低邻避效应角度出发,参考《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4.1.3条部分内容适当放宽要求,将与相邻建筑的间隔进行了底线规定。与相邻建筑间隔自收集站外墙起计算。

5.3.4本条结合《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6.1.5条,“室内地面和墙面应便于保洁。地面宜采用防渗性好,易于清洁的材料。墙面宜采用满铺瓷砖或防水涂料。顶棚表面应防水、平整、光滑”, 规定了垃圾收集站便于清洁的设计要求。而国外,垃圾房就已要求地面及墙壁由不透水和防腐材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的涂层(详见5.2.5条),考虑到国内还无法达到此要求,本规范仅规定收集站应达到该要求。

5.3.5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5.2.5条。减少生活垃圾倾倒时的受料面积,设置防止垃圾尘土及气味扩散的挡板,配合自动喷淋等装置,可较好防止垃圾扬尘、遗洒、臭味扩散。

5.3.6~5.3.8本条对收集箱和重要的功能设备提出主要的制造质量要求。其中5.3.6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5.2.6条(1、3、4)款;保留了《垃圾专用集装箱》(CJ/T496-2016)5.1.7条和5.2.2条,并进行了合并,规定了收集站收集箱的密封性能要求,是防臭防污的重要措施之一。5.3.7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5.2.7条(1)款。5.3.8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5.2.8条(3)款。

5.3.9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7.1.2条(强条)。收集站对周边影响最大的作业时产生的粉尘、臭气、噪声等,尤其是臭气更是居民投诉的重点,除臭降尘对减小垃圾收集站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是必要的。垃圾中易滋生蚊、蝇、老鼠等病媒生物,影响卫生安全。

5.3.10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6.2.4条部分内容。据调研,很多地方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建成后难以运行的一个原因是站点处无法进出,如设置在居住小区的最里端又缺乏相应的通道进出。

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5.3.1条“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卫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的相关要求提出通行通道的要求。实际情况是只要建了机动车通道的一般能满足要求,因此本规范仅强调必须要建通行通道,对其宽度数字不做具体规定。5.3.11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5.2.4条。压缩机和提升装置等涉及安全的地方,要求设置自动感应和紧急制动按钮。另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5.2.7条(2、4、5)款,5.2.8条(1、2)款作为措施合并入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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