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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9-02-26 11:08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环卫设施环卫工程项目市容环卫工程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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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的7.2.3条,规定了收集站机械设备工作能力的基本要求。

5.3.13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的7.3.3条,对收集站配套车辆及配套装载容器数量的配置进行了规定。

5.3.14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7.2.2条(强条),规定了安全标志要求。

5.3.15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7.2.3条(强条),规定了警示标志要求。

5.3.16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9.0.5条(强条),规定了收集站接受废物的要求。

6.1.1本条新增了垃圾分类转运的要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应分类转运;对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配备相应的转运设施和设备。

6.1.2本条保留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4.3.2部分内容。垃圾转运站布局按以下方式确定:根据垃圾产生和处理设施分布情况,来对生活垃圾收运模式进行分析,以经济和环境优化角度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合理物流组织,最终确定运输方式和转运方式,及相应的转运站布局。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的一个最主要因素是运输距离,通过研究发现,在诸多区域,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的临界点一般在10~15km左右,运距超过20~30km的城区,其垃圾量基本都会超过150t/d(中型转运站规模下限)。为此,要求生活垃圾收集点至处理设施的运输距离超过15km是应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点至处理设施的运输距离超过30km时,应设置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

6.1.3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2.2.2、2.2.3和2.2.4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均有一定的服务年限,所以在确定中转站规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年限内,其服务区域内垃圾产出量的变化,其规模应与此相适应。垃圾清运都存在一定季节性波动影响,为确保垃圾正常转运,转运能力需要满足季节波动性要求,季节性波动系数即一年中垃圾最大月排放量与平均月排放量的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1.3-1.5。

6.1.4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2.1.1条及《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了转运站选址的基本要求。若转运站所服务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未对转运站选址提出要求或尚未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则其选址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或及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6.1.5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2.2.1条对用地指标及防护距离的要求。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4.2.3条(强条),转运站防护距离指标为强条。

6.1.6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3.0.1条部分内容及《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十八条。垃圾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规模、类型、采用的转运工艺及技术路线确定,充分利用场地空间,便于转运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有效抑制二次污染并节约土地。

6.1.7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3.0.2条的部分内容。大型转运站的人车分设出入口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

6.1.8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3.0.8条内容。从布局上解决转运站应急处置需求的措施,包括预留场地(用于临时储存物料)、设置应急通道或临时停车场(解决拥堵)等。

6.1.9本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2006)》的5.0.1条、5.0.9和5.0.10条,对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转运站运营期间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提出了定期监测的要求。

6.2.1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4.1.1条内容。垃圾转运站作为垃圾物流环节的枢纽,其转运工艺应满足当地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并与上下游接口相衔接。在站内应确保车流、垃圾物流的顺畅;同时为减少生活垃圾在转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应尽量减少垃圾裸露时间,及时转运垃圾。

6.2.2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4.1.2条部分内容及《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二十四条。垃圾转运单元是指转运站内接受垃圾并将其转载至转运容器的生产线或生产工位。为了保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如配套的填装机械发生故障)的转运能力,垃圾转运作业单元必须有一定备用系数,不低于20%,且垃圾转运站的转运单元数不应小于2。当一个或一部分转运单元或其设备丧失工作能力时,剩余的转运单元或设备可以通过延长作业时间来完成转运站的全部转运任务。平移式压缩装置构成的转运单元,在转运作业上有以一抵二的功能,但不具备事故状态下的备用及应急功能。

6.2.3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4.2.3条内容。虽然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收集作业时间可能全天候(从几小时到十几小时),但基于环境条件和交通条件的限制甚至制约(如垃圾转运与运输应避开上下班时间,也不宜安排在深夜),以及为了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转运站机械设备的转运工作量不能按常规的单班工作时间6h~8h分摊,而应在较集中的高峰时段3h~4h。因此,与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日转运能力(t/d)相匹配的是配套机械设备的时转运能力(t/h),且必须有一定备用系数,不低于20%。

按集中时段设计配套机械设备转运能力的另一个好处是使转运站具有应对转运任务变化(如转运量增加)或事故状态(如某台机械设备出现故障而失去转运能力时)的能力,这时可适当延长其余转运设备工作时间,以完成总的转运任务并维持系统的平稳运行。

6.2.4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4.1.3条的部分内容。本条明确提出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并明确了相应要求。

机械填装垃圾不仅是提高转运效率,也是改善作业条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措施。因此,除了个别因经济条件限制或转运量很小或临时转运的情况之外,各类转运站均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

采取适当的填装措施可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至必要的密度,以提高转运作业及二次运输的效率。应根据转运站下游(垃圾处理、处置环节的类型、工艺技术)的要求和转运物料(垃圾)的性状,确定装载容器中的物料是否需压实以及其被压实程度。

若转运站下游是垃圾焚烧、堆肥或分选设施或转运已分类垃圾时,过度压实会对后续设施及工艺环节造成负面影响,如将大块松散物压实不利于燃烧;含水量很大的易腐有机垃圾会挤压出水,且压实后不利于形成好氧发酵状态等。因此,类似场合不必强调垃圾填装机械的压实能力,只需将装载容器装满即可。

6.2.5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5.0.2条和5.0.3条内容。在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布置及配套设备安装、拆换与维护要求的前提下,转运站的结构形式应尽可能简单;转运站内卸料、装料工位的车辆回车场地应按照出现车辆集中抵达时的不利情况考虑。转运车间空间满足要求指车辆倾卸作业时,上部空间满足其高度要求;面积满足要求指满足车辆回车要求。为了保证垃圾转运作业在相对密闭的状态下进行,从建筑结构方面可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给垃圾转运车间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等。

6.3.1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4.1.4条内容及《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二十五条内容。无论垃圾处理厂(场)等转运站的下游设施是否设置了计量设备,大中型垃圾转运站都必须在垃圾收集/运输车进、出站口设置计量装置。设置专用洗车台是保证垃圾运输车运行过程不污染环境的主要举措之一。为便于垃圾转运站运行,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作业完毕后转运站通常均停放在转运站内,为此,要求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有相应转运车辆停放场地,停放规模按满足转运车配置数量。从建设用地及布局上看,大、中型垃圾转运站有条件设置专用洗车台。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的各种指示标牌、警示标志,以及报警装置等不仅是安全环保的需要,对于规范化作业和提高生产效能也是非常重要的。某些转运工艺(如裸块压装垃圾直接装车)现场作业条件很差,无法有效控制二次污染。

6.3.2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6.0.4条内容。雨水和生活污水按接入市政管网考虑,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则依据转运站服务区水环境质量要求考虑处理途径与方式。

转运站的室内外场地都应平整并保持必要的坡度,以避免滞留渍水;转运车间内应按垃圾填装设备布局要求设置垃圾渗沥液导排沟(管)以便及时疏排污水。

转运车间应设置积污坑或沉沙井,用于收集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积污坑或沉沙井的形式和容量必须与相关工艺要求相匹配。如采用将污水用罐车运送至处理厂的方案时,积污坑的容积必须满足两次运送间隔期收集、储存污水的需求。

6.3.3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5.0.9条内容。转运车间地面和内墙面1.5m以下区域与垃圾污水接触较多,应做好防腐处理。

6.3.4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5.0.10条内容。规定电源开关、插座设置高度1.5m以上并采用防水电器是从安全角度考虑。

6.3.5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6.0.1条内容。转运站站内(包括作业场地、平台)道路的结构形式及建造质量应满足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要求和车辆通行要求。转运站进站道路的结构形式及建造质量不仅要满足收集/运输车辆通行量和承载能力的要求,还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的结构形式协调。

6.3.6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6.0.2条部分内容,为保证垃圾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的连续正常运营,大中型转运站必须配备备用电源,配备方式为双回路电源或配备备用发电机。

6.3.7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4.2.6和4.2.4条内容。转运车选择时必须与垃圾集装箱相匹配,满足其装卸、运输等要求;同时需满足后续沿途道路通行条件及后续处理设施与卸料场地要求。为满足垃圾转运站垃圾运输的需要,转运车配置必须根据转运量、单车装载量(车型)、车辆运输次数(运输距离、路况等)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还需考虑一定备用系数。

6.3.8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4.2.7条内容。垃圾转运集装箱作为装载垃圾的载体,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满足垃圾压缩装箱机运输和卸料等要求;同时由于垃圾腐蚀性较强,集装箱应采用耐腐蚀材料。由于生活垃圾含水率较高,为确保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集装箱应密封可靠,在运行时应做好密封条的清洗、保养、更换等。为满足垃圾转运站垃圾运输的需要,垃圾转运集装箱配置必须根据日转运量、高峰期垃圾转运量、垃圾集装箱装载量、日有效运行时间、运输车辆配置等情况综合确定,同时还需考虑一定备用系数,不低于20%。

6.3.9本条保留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7.1.1条、7.1.3条、7.2.9条及《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2.3.4条。垃圾转运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垃圾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转运站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大的主要污染源是转运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和臭气。因此,强化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措施更显重要。

大中型转运站仅靠洒水降尘或喷药除臭是不够的,必须设置独立的抽排风/除臭系统。小型转运站应采取一定的除臭措施。为保持卸料区域良好的工作环境,减轻卸料作业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影响,在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目前有些转运站为了节省运行费用,在卸料作业时并不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现场工作环境恶劣,粉尘量大、臭气浓度高、空气质量差,既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也对转运站在周围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为保持卸料区域良好的工作环境,减轻卸料作业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影响,在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目前有些转运站为了节省运行费用,在卸料作业时并不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现场工作环境恶劣,粉尘量大、臭气浓度高、空气质量差,既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也对转运站在周围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垃圾转运站困扰周边居民的最大问题是臭气影响,由于国内垃圾含水率通常较高,垃圾落地后会造成臭气扩散、污水外溢,由此产生大量的臭气和蚊蝇。为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

7.1.1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2.0.7-2.0.9条,主要是关于户外广告与被依附载体、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安全等一般原则规定。条文规定中“被依附载体”指非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载体,主要包括建(构)筑物、灯(电)杆及各类亭棚栏等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交通设施等。目前有很多城市,商家为追求广告效应,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追求“高、大、闪”,不仅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如建筑的窗户被遮挡,影响消防通道,而且与周围环境既不协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因此作为一般规定提出强制要求。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3.1.2条规定“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5.1.1条提出“1 应根据被照物功能、特征、周围环境,选择适宜的视点,并应考虑光的投射方向、灯具的安装位置等因素的影响;2应根据建筑物表面色彩,合理选择光的颜色以使其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3宜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4 夜景照明灯具应和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筑构件相结合”;这些规定都对景观照明与周边环境协调提出了要求。目前景观照明设施很多是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增加的,一是存在与主体或周围环境不协调,只注重夜景效果,忽视白天景观;二是景观照明设施按照破坏建构筑物等主体工程。

7.1.2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引起火灾的主要是由于电气防火不到位,故特别提出本条。具体防火措施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

7.1.3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6.6.1条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8.3.4条,由于户外广告和招牌以及景观照明设施不属于建(构)筑物,但又位于室外,防雷很重要,故增加了防雷措施要求,可参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防雷要求条款。另外鉴于目前电子广告设施应用广泛,其防雷可参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7.1.4该条款参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6.5.3、6.5.5条款,以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8.3.1条,在人员能够触及到的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为了防止漏电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对其照明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的性能要求进行特别规定,一般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长期处于环境气候和人为的影响,在沿街或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区域所设置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具有广告灯箱的道路指示牌、落地的广告及招牌等设施,如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将会造成人员、财产的损失。鉴于不少地区时长发生由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漏电造成触电伤害的事故,所以对沿街(或道路)设施的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应单独设置接地装置进行了规定。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8.3.1条规定“安装在人员可触及的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特低安全电压供电,否则应采取防意外触电的保障措施”。

例如:2009年8月青浦徐泾就发生了一起8岁男孩手扶在路边的带有广告灯箱的道路指示牌发生触电导致死亡。2010年5月昆明一中学生在公交车站站台两个广告灯箱之间通过时,双手碰到广告牌金属外壳,发生触电导致死亡。

7.1.5“室外安装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参考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8.3.5条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2.8m以下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室外安装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由于在户外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长期环境和气候的影响,为了保证其电气、照明装置的安全可靠地运行,防止尘埃、雨水的侵蚀,从电气、照明设施的安全角度要求强调了防护等级要求。

7.1.6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长期处于气候环境的影响,其结构构件的锈蚀不仅仅影响城市的景观,其锈蚀严重将大大削落承载力,导致坍塌、坠落事故的发生。所以本条款强调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的结构构件的防腐处理规定。

7.1.7本条文参照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1条(强条),原条款仅对结构作了要求,大部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了电气照明,而对电气及照明设施的安全是极为重要的部分,所以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应保证电气设施的安全要求。由于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范围较为广泛(楼宇、广场、道路、绿化等),同样涉及到结构的可靠和电气设施的安全,所以在本条款中将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的结构、电气安全的要求一并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海及各地的管理要求,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设置者必须加强对设施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检测,以杜绝坠落、倒塌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8.1.2条款,规定了由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的结构可靠性、电气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测,是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的一个有效措施,所以本条款强调了应在恶劣天气来临前进行安全检测。

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8.1.1条,结合各地日常管理经验,设施设置后的维护保养极为重要,发生事故的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很多是后期疏于维护保养。设置者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一般电气、面板及围护部分每个月不少于一次;构架连接及锚固状况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金属构架防腐保养每年不少于一次。

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应加强检查、检测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针对灾害性的天气制定应急预案。

7.2.1、7.2.3条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这几条在广告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结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2.0.2(强条)、2.0.3、2.0.4、2.0.5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二是有些指标规定放宽,主要是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附近设置户外广告的范围从10米调整到5米,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另外由于招牌的禁设规定很多和户外广告是一致的,故7.2.3-7.2.4条还合并增加了招牌的禁设规定。

7.2.2条参照上海、北京等地方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或管理规定,主要从安全方面规定了招牌设施禁止设置位置。

7.2.3条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定。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不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5m范围内;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朝向隧道出口处设置电子显示屏的范围内。

户外广告及招牌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不应设置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在坡屋顶建筑顶部,一层、二层及十八层以上的建筑物顶部;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及招牌。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相邻建筑日照和采光通风要求。

其中“一层、二层及十八层以上的建筑物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参考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3.3.1条第2款。

7.2.4本条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3.4.1条(强条),由于目前很多出租车、公交车等车身上设置户外广告,有不少设置在后挡风玻璃处,影响行车安全;另外当在车身两侧车窗设置膜粘贴式广告,在发生车祸、车辆起火爆炸等危险状况时,造成车窗难以被砸碎,影响乘客逃生。

7.2.5《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3.1.3条针对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部分进行了规定,严禁对周边单位及行人造成妨碍。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2.2条对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的建筑突出物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规定了在有人行道上空2.5m以上的突出深度,以及无人行道上空4m以上的突出深度,虽然没有包括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但可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 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另外《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3.4.2条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强条),以及3.4.3条(强条)道路最小净高规定人行道为2.5m,机动车道为4.5m。综合上述规范及条例制定本条规定。

7.2.6本条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3.3.5条,由于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体量较大,从其本身设置安全性以及对隧道和桥梁本身的安全性考虑,禁止设置在上述位置。

7.2.7鉴于不少地区由于喷绘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下,引发或助燃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的损失,为保护公众,杜绝由于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下,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尤其在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建筑或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采用的喷绘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更高。条文中的“易燃材料”性能要求参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中的B3级要求,“不燃及难燃材料”参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中的A级和B1级要求。

7.2.8本条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6.2.1、6.2.2条,本规范与大部分结构设计规范一样,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针对户外广告及招牌长年坐落在户外,加上设施牌面迎风面大的结构特殊性,确定了其设计使用年限,并规定了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γ0值。

7.2.9该条款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6.4.1条款,鉴于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上部广告画面的迎风面积较大,所形成其结构的特殊性,与一般高耸结构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因此针对高立柱的设置高度与立柱刚度的关系,对大型高立柱结构的顶点水平位移值进行了细分。由于LED显示屏的模组的安装精度高,所以增加了LED显示屏金属结构的变形容许值的规定。

7.2.10本条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6.2.6条制定。

7.2.11本条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6.2.4、6.2.5条,为确保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锚固强度,强调了支座必须在建(构)筑物的梁、柱连接。为户外广告的持续发展,规定了以正常内力的2倍对支座的安全性进行验算,对防止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高空坠落,起到了积极的安全保证。

7.2.12砖木结构建筑及历史保护建筑本身承载能力较差,无法设置重量较大的钢结构箱体式招牌,可采取设置重量较轻的牌匾类等招牌。

7.3.1近年来,国内城市兴起了大量电子显示屏和媒体墙的建设,对道路上行驶车辆造成很大的视觉干扰。管理部门亟需量化数据作为规范景观照明的管理依据。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3.1.5条规定的设计原则为,光色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本规范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为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仅是光色,扩大了范围。

7.3.2该条摘自《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7.0.2条第4款,该款规定了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对行人和骑自行车人员产生的不舒适眩光和限制标准。这里的L 为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灯具最大平均亮度(cd/㎡); A 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90°方向的出光表面面积(㎡)。该面积的所有表面包括直接可见或作为完整影像的无光源部分。如果灯具的发光面积具有很不均匀的亮度,应按照CIE 出版物《道路照明设施的眩光和均匀度》No.31(1976)中所介绍的方法进行核算,即那些亮的部分的面积已并入相关的角度中,表明在同一角度下,小于最大亮度的1/100 可忽略不计。

7.3.3电子显示屏频闪是除了亮度因素外,民众投诉最集中的方面,由于国内相关规范尚无这方面的量化规定。频闪危害主要包括光敏性癫痫或闪烁光诱导的癫痫,频闪造成的视觉暂留效应,头痛、偏头痛、恶心、视觉紊乱等生理问题,用眼疲劳、视力下降等。本规范参考了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于2013年4月发布IEEEPAR1789:2013《Draft Risk Assessment-Potential health effects of flicker fromLEDlighting》中对频闪的判定标准如图1所示,图中无影响区域用绿色表示,低风险区域用橙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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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低风险和不可察觉到的影响水平的闪巧频率和波动深度函数关系

该标准对无频闪判定准则为:

(1)频率低于9Hz,不可觉察波动深度限值为0.288%;

(2)频率在9-3120Hz范围内,不可觉察波动深度限值为:频率×0.032%;

(3)频率大于3120Hz,认为完全无频闪,免除考核。

7.3.4国家和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虽有涉及,但缺乏专门的配套管理规范。目前,国家层面的环保立法还未明确列出光污染,对于光污染的投诉处理和民事诉讼大多只能基于相邻权理论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地方法规(如部分省区市的《环保条例》)中虽提及了光污染的防范,但缺乏具体监管措施与管理办法。

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在室外使用灯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室外灯光照明设备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确认了前述地方标准在处理本市光污染问题上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地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4年9月发布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 316-2004)是我国最早提出光污染限制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地方标准。该标准于2012年6月进行了修订,扩充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总则、城市环境照明要求、规范性与资料性附录等部分,细化了景观照明光污染限制的要求。《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12)6.4规定“作为景观装饰照明时,一定要预留激光光束的瞄准范围,控制光束的活动方向处在规定的空间,不会落到人眼所处的范围内”。

目前国家尚无针对激光光束测量和评价的专门技术规范,对激光所造成的光污染日常监管也缺乏技术依据。调研中发现,在个别省市存在滥用激光作为景观照明手段的现象,本条文参照《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12)6.4规定,对激光作为装饰照明进行限制,防止对人眼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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