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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城乡排水工程建设污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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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涝除险,主要用来排除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这一系统包括:

(1)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雨水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3)一些浅层排水管渠设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置的地下大型排水管渠。

应急管理指管理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城市防洪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进入城市而发生灾害,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库或水库群承担城市的蓄洪任务,在城市附近利用分滞洪区分滞洪水,建立预报警报系统等。城镇内涝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货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雨水设施消纳能力后产生的地面积水,采取措施包括源头减排(减少场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标、构建排涝除险系统(包括城市水体、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等)、应急管理等。因此,洪是源于城市之外,涝是源于城市之内,外洪与内涝的概念和防治措施是完全不一样的。近些年虽然每年都在发生洪涝灾害,但是纯粹是因为城市内部降雨导致的灾害还是基本可以控制的,而受灾严重的事件一般与外洪进城、外河水位过高影响城市排涝有很大关系。

2.0.3 强调污水和受污染雨水的收集和处理、管网和污水厂的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才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2.0.4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并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指年均降雨量200mm以下的地区。我国200mm以下年等降水量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经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线,此线是干旱与半干旱地区分界线,也是我国沙漠与非沙漠区的分界线。

对于现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科学分析现状标准、存在的问题、改造难度及改造的经济性,结合城市更新改造时序,有条件地区,优先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应综合采取源头减排、截流管网改造、现状管网修复、调蓄、溢流堰(门)改造等综合措施,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

2.0.5 在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时,设置化粪池可减少生活污水对水体的影响。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污水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再设置化粪池将减低污水厂进水水质,不利于提高污水厂的效率。

2.0.7 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规模确定原则。参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3.1~3.3节内容。旱季流量的各个组成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和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一般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90%确定;

(2)工业废水量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排水量规定确定;

(3)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材性质确定。

合流制的雨季流量就是截流合流污水量,截流倍数应根据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旱流污水水质水量、降雨特征和水文等因素确定;分流制的雨季流量在旱季流量上应增加截流雨水量。截流雨水量应根据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雨水污染程度、源头减排措施、降雨特征和水文等因素合理确定。

2.0.8 城乡排水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参照防灾专项规划中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9 城乡排水工程设施的建造、运行和维护不应危害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线,不污染生活饮用水,不得影响受纳水体使用功能,不影响河道整治、航运以及蓄排洪功能;需要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护要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2.0.20 渗漏是池类构筑物的施工质量通病,如不及早发现,对工程的后期运营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水土、大气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是检验池体是否渗漏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土建施工单位在交付安装前都应进行试验,避免后期安装时发现渗漏,土建维修更困难。具体的检验方法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规定执行。消化池的满水试验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处理卵形消化池工程技术规程》CJJ 161的规定。

2.0.24 排水管网与污水、再生水厂的一体化管理,有利于统筹调度雨水、污水、再生水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设施,降低因维护或者检修对排水户、再生水用户等相关方的影响。

3.1.2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规模的确定原则。设施功能目标包括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径流峰值削减和雨水利用等。

3.2.1 除了下凹绿地、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地表面渗透方式,还有渗井、渗透塘等渗透设施,后者的造价比较高,且不像下凹绿地、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设施还能同时具有景观或道路功能。

3.2.8 透水路面与周围建筑的安全距离可参考表1选取。渗透地面应与周围建筑的基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其积蓄的雨水渗入基础,当透水路面下方采取防渗措施,并与周围土壤完全隔绝时,可不受以上规定限制。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相关规定。

表1透水路面与周围建筑的安全距离.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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