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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城乡排水工程建设污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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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表1 上海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对应的设计降雨强度.jpg

表4.1.1的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综合考虑了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并与发达国家标准基本一致(参见表2)。

表2 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jpg

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表2.3.3中的城镇类型按城区常住人口划分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区类型则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其中,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上限。

根据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将“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给水废水和废弃物协会(ATV-DVWK)推荐的设计标准(ATV-A118)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5年~20年。我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50年。由于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汇水面积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相结合,因此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相协调。

4.2.2 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而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之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会给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随着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还会限制市政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令市政污泥无法回用土地,不利于市政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因此本规范规定,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单独收集其排放的废水,单独处理,单独排放。当不具备单独处理的条件,需要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时,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纳管排放标准。

4.2.3 外来水是指从管渠、检查井和排水口渗漏进管道的地下水、雨雪水、山泉水或从雨污混接点进入管渠的雨水、河湖水等。这是造成污水厂进水水质低,污水量大而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下的主要问题。污水厂进水浓度低于小区化粪池出水浓度是个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南方地下水位高或河道水位高的地区尤其严重,与地下水渗漏、河水倒灌、雨污混接等问题有关。应该从混接整改、加强管道接口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和提高管道施工质量的角度将外来水的进入量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4.2.4 排水管渠设计中应确保设计流量下最小流速和最小坡度下管道不淤积,并应加强管道维护清淤,避免淤积堵塞。

4.2.5 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生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防止通过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装置。国内石油化工厂、油品库和油品转运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废水管渠系统中均设置水封井。当其他管道必须与输送易燃易爆废水的管道连接时,其连接处也应设置水封井。此外,为了确保安全,还可以在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如每隔20m、50m或100m,设置水封井。

4.2.6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 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方可回填、投入运行。

5.1.1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执行表5.1.1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各地应根据年最大值法统计,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设计降雨强度,以便公众理解。

表5.1.1“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处的车道上最深积水深度(如图2所示)。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本规定能保证城镇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都保证道路至少一车道的通行能力。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此外,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在规定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内,不应视作内涝。

图2地面积水设计标准示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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