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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城乡排水工程建设污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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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城镇水体

5.2.1 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

5.2.2 城镇水体的规划、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

5.2.3 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

5.2.4 内河内湖的调蓄规模和调蓄水位确定后,对填占调蓄库容的涉水构筑物必须经过排水防涝影响论证后方可建设。

5.2.5 内河内湖的护岸、护坡设计,应满足调蓄水位变化对结构的要求。

5.3 多功能调蓄

5.3.1 多功能调蓄设施应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广场、运动场和滨河空间等开放空间合理设置。

5.3.2 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结合排水系统、竖向规划和开放空间本身的建设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雨水进出口,并应在进水口设置拦污和消能设施;

2 设施排空时间应根据区域内涝防治标准确定,其中利用城市绿地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3 应设置清淤和检修通道;

4 应设置疏散通道和警示标志,并应设置预警预报系统。

5.4 行泄通道

5.4.1 行泄通道应设置在城镇内涝风险大且通道下游有城镇水体、排水管渠或调蓄设施等受纳空间的地方,应充分利用区域绿地、防护绿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设施。

5.4.2 道路作为排涝除险的行泄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6 污水、再生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平均日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确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

6.1.2 污水处理厂设计应考虑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

6.1.3 再生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再生水用户的水量水质要求、用户分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经济性合理确定。

6.1.4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系统应按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建造、运行和管理消毒设施。

6.1.5 污水厂或再生水厂中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2 污水处理工艺

6.2.1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6.2.2 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染地下水。

6.3 再生水处理工艺

6.3.1 再生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选择,工艺单元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

6.3.2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城镇再生水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

6.3.3 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严禁以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6.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6.3.5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入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排水管连通。

6.4厂区及构筑物

6.4.1 城镇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管网建设条件和污水再生利用的需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

6.4.2 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数量应满足检修维护要求。

6.5配套设施

6.5.1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给水系统连接。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6.5.2 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

6.5.3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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