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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道路曲折前景广阔

2019-07-18 10:19来源:资源再生杂志作者:郭艳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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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要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制度。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个复杂的废物循环利用过程,在此过程中,须同时处理好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二是回收后的再利用。这两个环节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建筑垃圾不进行分类回收也就无法利用,分类回收后不进行相应的利用也就失去了分类的意义,同样也不能进行资源化。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方面,应禁止填埋还可利用的建筑垃圾,有义务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来利用其建筑垃圾。要强调产生垃圾的单位首先自己要有解决资源化利用的条件,或支付较高的处置费用委托其他单位帮助处置。在规划选址方面,有专家建议,渣土消纳场应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与商业和住宅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建设不愁地方、处置不愁原料、产品不愁销路——只有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循环处理链,建筑垃圾的重生路才能真正通畅起来。

此外,还有不少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负责人表示,希望政府进一步出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使用措施,形成“使用再生建材既光荣又受益”的政策氛围。据悉,许昌市政府专门出台文件,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体系,规定凡是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再生产品。如果拒不使用,政府将不审图、不验收、不付款。

二是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重点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建议将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纳入环境保护、再生资源、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支持范围,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100%、再生产品建筑垃圾使用率达到60%以上的企业,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同时,建筑业“营改增”后,尽快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利用再生资源产品的增值税抵扣税的技术问题,解决建筑业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们相关的法律及政策还很不健全,各级政府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因地制宜,制定出一套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清运到分类、循环利用的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来引导和约束公众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如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制度,这样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产业建设。

积极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政策,促进大众对环境污染治理理念由“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买单”转变,以政策保障产业的市场价值。积极推广PPP模式、BOT模式、BOO模式及其融合,因地制宜的选择合适的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

四是强化监管,推动产业发展。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加强地方政府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动力。其次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垃圾的拆解、运输、回收再利用产业链封闭运行。对建筑垃圾实施备案管理,确保拆解、运输、回收利用过程中建筑垃圾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在已经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城市,统一关闭建筑垃圾填埋场,暂时不能关闭的,应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统一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填埋和露天堆放,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五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方案,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国外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被认为是成熟的,但这恰恰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所以,在国内尚没有大力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时候,应首先花大力气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以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战略和技术需求。科研工作主要应集中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方法、建筑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方法,再生建筑材料的市场化措施,开发简单的分析方法用于鉴别再生材料与环境的相容性等方面。

五、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如今,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已成为各国共同的话题,很多国家越来越重视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他们在资源化道路上使出的办法也是各有千秋。

相对我国来说国外建筑垃圾产生量更少、产生时间更为分散,而且建筑以多层、砖木、板式结构居多,拆除时从源头就有严格的分类和流程管理,因此,资源化利用率较高。一些先进发达国家,已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建筑垃圾是可循环再利用的资源,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造就了一个新兴的产业,如荷兰、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等国家。

荷兰建筑业每年产生的废物大多数是拆毁和改造旧建筑物的产物(石块、金属、塑料和木材的杂乱物)。目前,荷兰已有70%的建筑垃圾可以被循环再利用。为将比例提升至90%,荷兰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建立限制建筑垃圾的倾倒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并采用砂再循环网络,由拣分公司负责有效筛砂,提高分类再利用水平。

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1972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废物处理法》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4年制定《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德国将建筑垃圾分成三类:碎旧建筑材料,道路开挖和建筑施工工地垃圾,如德国环境基金会总部的建筑就是采用了旧混凝土集料。根据德国法律,建筑垃圾产生链条中的每一个责任者,都需要为减少垃圾和回收再利用出力,形成了一整套垃圾管理的原则。按照此原则,垃圾管理可分为不同的等级:较好的等级是避免产生垃圾,其次是回收再利用垃圾,最后才是单纯处理垃圾。只有在回收再利用垃圾过于昂贵的情况下,才能对垃圾实施单纯处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面临大规模建设,建筑材料需求量很大。同时,很多建筑垃圾要从被战争摧毁的城市中运走,城镇废砖总量达到400万—600万立方米。一边是巨大的建材缺口,一边是大量亟待清运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建筑垃圾无疑是最好的对策。同时,德国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按每吨500欧元的标准征收处理费。再生建材的价格相对低廉,而单纯处理建筑垃圾的费用却非常昂贵。所以,开发商很乐意使用再生建材,而拆除承包商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上积极性也很高,以免支付高昂的垃圾处理费用。

1955年至今,德国的建筑垃圾再生工厂已加工约1150万立方米再生骨料,并用这些再生骨料建造了17.5万套住房。据悉,世界上生产规模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就在德国,该厂每小时可生产1200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德国约有200家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年营业额达20亿欧元。德国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干馏燃烧垃圾处理工艺,可将垃圾中的各种可再生材料十分干净地分离出来再回收利用,对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燃气则用于发电,垃圾经干馏燃烧处理后有害重金属物质仅剩下2—3k,有效地解决了垃圾占用大片耕地的问题。碎旧建筑材料主要用作道路路基、造垃圾填埋场、人造风景和种植等。

法国CSTB公司是欧洲首屈一指的“废物及建筑业”集团,专门统筹欧洲的“废物及建筑业”业务。该公司提出的废物管理整体方案有两大目标:一是通过对新设计建筑产品的环保特性进行研究,从源头控制工地废物的产量;二是在施工及清拆工程中,通过对工地废物的生产及收集作出预测评估,以确定有关的回收应用程序,从而提升废物管理的层次。

CSTB公司以强大的数据库为基础,使用软件工具对建筑垃圾进行从生产到处理的全过程分析控制,以便在建筑物使用寿命期内的不同阶段做出决策。例如可评估建筑产品的整体环保性能;可依据有关执行过程、维修类别,以及不同的建筑物清拆类型,对减少某种产品所产生的废物量进行评估;可以对废物管理所需的程序及物料作出预测;可根据废物的最终用途或质量制订运输方案;就“再造”原料的新工艺,在技术、经济及环境方面的可行性作出评价,而且估计产品的性能。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生产、分类、处理非常严格,拥有严谨的流程管理。过去几十年,日本先后出台了多部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早在1988年,东京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就达到了56%。在日本很多地区,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已达到100%。

日本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其再生材料被用于建材的原材料、道路路基、扩展陆地围海造田的填料等等。 日本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生产规模最大的工厂生产量达到100吨/小时。“建设副产品”划分非常详细,且各有不同的法律。早在1977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而后在1991年,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外运建筑垃圾、尽可能重新利用。

日本政府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施工队要向建筑公司总部提交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垃圾估算、分类再利用和最终处理的详细计划,并将结果报告保存5年。如果一家企业上一年产生的产业垃圾超过1000吨,则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垃圾减量的计划。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作适当处理。

新加坡注重制定绿色建筑的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当地使用混凝土再生材料很普及,建筑垃圾再循环率已经达到98%。新加坡于2002年8月开始推行“绿色宏图2012废物减量行动计划”,将垃圾减量作为重要发展目标。从2011年起,新加坡政府开始允许建筑开发商使用再生混凝土骨料来建造不超过20%的建筑物结构。

在建筑领域,建筑工程广泛采用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理念,优化建筑流程,大量采用预制构件,减少现场施工量,延长建筑设计使用寿命并预留改造空间和接口,以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同时,对建筑垃圾收取每吨77新元的堆填处置费,增加建筑垃圾排放成本,以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为减少建筑垃圾处理费用,承包商一般在工地内就将可利用的废金属、废砖石分离,自行出售或用于回填和平整地面,其余则付费委托给建筑垃圾处理公司。

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内,对建筑垃圾实施“二次分类”:已拆卸的建筑施工防护网、废纸等将被回收打包,用于再生利用;木材用于制作简易家具或肥料;混凝土块被粉碎后加工用于制作沟渠构件;粉碎的砂石出售用于工程施工。未进入综合利用厂的其他建筑垃圾被用于铺设道路或运送至实马高岛堆填区填埋。 新加坡对建筑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新加坡有5家政府发放牌照的建筑垃圾处理公司,专责承担全国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建筑垃圾处置公司须遵守有关环境法规。未达到服务标准的,国家环境局可处以罚金,严重的吊销牌照。如非法丢弃建筑垃圾的,最高将被罚款50000新元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也将没收。

在综合利用与处理过程中,新加坡建设局等部门也介入管理。如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纳入验收指标体系范围,建筑垃圾处理未达标的,则不予发放建筑使用许可证;在绿色建筑标志认证中,也将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纳入考核范围。

韩国立法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韩国政府2003年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明确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明确了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受到哪些处罚。

美国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混凝土骨料标准》,将破碎后的废旧混凝土纳入粗骨料范围,也颁布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骨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再生骨料占50%。美国每年有1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再利用。据悉,再生骨料占美国建筑骨料使用总量的5%,68%的再生骨料被用于道路基础建设,6%被用于搅拌混凝土,9%被用于搅拌沥青混凝土,3%被用于边坡防护,7%被用于回填基坑,7%被用在其他地方。

有数据显示,美国每年产生建筑垃圾约3.25亿吨,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美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大致可以分为3个级别:“低级利用”,即现场分拣利用,一般性回填等,占建筑垃圾总量的50%~60%;“中级利用”,即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经处理厂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等,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40%。美国的大中城市均有建筑垃圾处理厂,负责本市区建筑垃圾的处理;“高级利用”,如将建筑垃圾加工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这部分利用的比例不高)。

美国对建筑垃圾实施“四化”,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产业化”。美国对减量化特别重视,从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从政府的控制措施到企业的行业自律,从建筑设计到现场施工,从优胜劣汰建材到现场使用规程,无一不是限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建筑垃圾“零”排放。这种源头控制方式可减少资源开采,减少制造和运输成本,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比各种末端治理更为有效。美国还把处理建筑垃圾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来培育,深人探讨如何使建筑垃圾处理形成新的产业。

综上所述,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循环利用为再生资源不仅必要而且紧迫,这既能解决垃圾堆放占地大、污染环境的问题,也能解决天然建筑材料匮乏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建筑垃圾资源化推进需要行业人士积极探索,找到新的发展道路,更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扶持与帮助。唯有通过走循环经济的道路,对建筑垃圾采取资源化的管理,使其得到循环利用,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达到和谐人居环境的最终目标。总之,我们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道路曲折但前景广阔。


原标题: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道路曲折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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