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卫政策正文

《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07-18 16:37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海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居民区内分类收集间由开发商或者物业配套。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由市、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规划许可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本省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湿垃圾,指家庭、农产品市场、餐饮单位及大型食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肉骨残渣、剩菜剩饭、废弃食物及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干垃圾,指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除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方案,并逐步推行。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其具体实施方案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省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及具体分类目录,明确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放置点应当固定并需做硬化处理,配套遮挡措施。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以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同时鼓励生产经营者以及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居民区、办公区、文教区和宾馆酒店应当分类设置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的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设置;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二)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置湿垃圾专门容器,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原则上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存放。

(三)公共场所、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以设专人分拣打包。

(四)农村地区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一座(含)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采用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干垃圾的分类方式,且建设按照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器或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指定地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投放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湿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湿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四)干垃圾投放至干垃圾收集容器。

(五)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二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可以预约回收或者在指定收集点进行定点回收,对收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登记、建立资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全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责任人;

(六)河湖及其管理范围,河湖管理单位为负责人;

(七)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环岛高铁,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五)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计量管理分类垃圾;

(七)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八)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九)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收集、运输。

(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台账制度;建立面向公众的监督举报平台,接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照规定要求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原标题: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活垃圾分类查看更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查看更多>海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