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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完善矿区和堆料场扬尘控制措施
检查露天原矿堆场和矿石装卸环节是否尽可能封闭,防止堆场风蚀产生扬尘;检查露天矿区、矿石运输道路是否完善扬尘防治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露天矿区、矿石运输道路是否配备降尘设施(如喷淋管线、洒水车、雾炮机等);二是检查露天原矿堆场和矿石装卸环节是否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如防尘网、喷淋管线、雾炮机等)。
(6)是否按规定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措施
检查磷矿是否依法制定了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是否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二是地下开采型矿山检查矿井回填区是否进行回填;三是检查生态复绿修复的地方是否栽种绿色植物。
5.2 磷化工企业
5.2.1 磷肥企业
5.2.1.1 排查内容
(1)核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纬度,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等。
(2)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3)检查企业废水产生环节
(4)检查各产生废水环节废水收集情况
(5)检查企业生产废水回用或处理排放情况
(6)检查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7)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8)检查厂区雨污分流情况
(9)检查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
(10)检查厂区环境管理情况
(11)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措施
(12)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
5.2.1.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检查是否建设了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检查方法:一是对照环评文件核实企业是否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二是检查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是否建设废水收集装置、加药装置(加药泵、加药池等)、沉淀装置(斜管沉淀池、辐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离装置(板式压滤机、叠螺机等);三是检查需调节pH 的废水处理工艺,是否建设 pH 调节池(石灰水池、碱液池等);四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2)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生产废水需处理外排的磷肥企业,检查其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企业各涉水环节生产废水和受污染初期雨水是否可以全部收集,并可输送至污水处理站;二是检查需调节 pH 的废水处理工艺,pH 调节池内是否有碱液或石灰水,使用 pH 试纸检测,pH 值是否符合废水处理要求;三是检查絮凝沉淀池是否有絮凝沉淀污泥;四是检查絮凝剂加药间是否有堆存的絮凝剂固态粉剂,加药池内是否有溶解的絮凝剂溶液,絮凝剂加药泵是否能正常开启并将溶解后的絮凝剂溶液投加到絮凝沉淀池内;五是检查污泥压滤装置是否能正常开启,能否将絮凝沉淀污泥压滤脱水;六是检查厂区各污水管线和污水处理站各设施之间连接管线,是否正常连接,无旁路、三通、暗管、渗坑和渗井等;七是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开启,监测样品采样输送管线是否连接正常,无违规设置的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监测样品的中间环节,分析标样是否在有效期内,监测分析参数是否正常,无擅自修改、干扰问题。
(3)外排废水是否达标
检查磷肥企业外排废水是否符合《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检查方法:一是观察外排废水水质清澈度,检查水体中是否有未完全沉淀的悬浮物经废水排口外排;二是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历史在线监测数据,查看是否存超标排放情况;三是排入下游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四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对外排水样进行快速检测,如检测结果超标严重,详实记录显示浓度,拍摄检测管与比色卡对比照片和现场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
(4)是否进行雨污分流
检查磷肥企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回用的原则。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污水回用或收集处理管网是否走向清晰,标识明显,且全部封闭输送;二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有专用雨水管网,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无连接处,无生产废水流入。
(5)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输送至生产系统使用或导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有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检查厂区有污染风险的区域雨水管网是否连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检查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够动力输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无抽水泵等设施,将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核实厂区面积和季节雨水深度,计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满足下雨时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检查是否设置雨排口阀门,日常处于关闭状态,并可根据雨量及时开启,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6)厂区环境管理是否规范
检查企业生产厂区是否实现规整、规范,液态物料生产区和储存区是否使用密闭罐,并确保罐体无渗漏,固体原料堆存场所是否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物料输送过程中是否进行全密闭无遗洒、无跑冒滴漏等。排污口设置是否满足规范技术要求。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硫酸罐区、氨罐区、磷酸罐区等储罐是否密闭,罐体无渗漏;二是检查矿石原料、固体废物堆场有无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厂区内无明显扬尘;三是检查固体物料输送设备是否进行全密封,作业区无明显粉尘污染;四是检查液态物料、生产废水等液体输送过程中,各类管道是否锈蚀滴漏,各接口阀门是否跑冒滴漏;五是检查排污口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是否安装有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7)其他环境问题
除检查以上重点环节,还需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稳定达标。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按规范贮存处置。
检查方法:一是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大气在线监测数据,核实是否稳定达标排放;二是检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等)是否正常运行,废气全部收集处理,未散排;三是检查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报告;四是检查是否修建突发环境应急池;五是检查硫酸罐区、氨罐区、磷酸罐区等储罐区是否建设围堰,围堰是否符合要求;六是检查事故应急池内容量大小,是否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收集事故废水的需求;七是检查是否设置事故应急阀门且处于常闭状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打开阀门将事故废水存入事故应急池;八是检查该企业危险废物是否配套建设贮(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是否设置有标识标牌,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查看转移台账核实贮存时间是否符合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
5.2.2 含磷农药企业
5.2.2.1 排查内容
(1)核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纬度,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等。
(2)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3)检查企业母液产生情况
(4)检查企业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5)检查企业母液副产工业盐产生情况
(6)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7)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8)检查厂区雨污分流情况
(9)检查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
(10)检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5.2.2.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成母液回收处理设施
检查含磷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建设与原药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双甘膦、草甘膦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回收氯化钠和磷资源)。
检查方法:一是核实企业生产工艺,是否配套母液回收处理工艺;二是检查厂区生产设施,是否建设了相应的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如膜装置、氧化装置(焚烧法、高温氧化法、中温氧化法、低温氧化法)、提盐装置等;三是检查母液处理环节是否有副产工业盐产生,工业盐收集场所是否规范;四是核算母液处理设施的设计能力,是否与原药生产能力相匹配(母液产出系数:甘氨酸法合成草甘膦过程中产生草甘膦母液 4.2-4.6(吨/吨产品);IDA 法生产草甘膦过程中,双甘膦合成工段产生的双甘膦母液 5.27(吨/吨产品),草甘膦合成工段产生的草甘膦母液 5.767(吨/吨产品))。
(2)母液回收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含磷农药企业母液回收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副产工业盐是否能够正常产出,母液处理后的废水是否进入后端污水处理系统并达标排放。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是否在运行,生产环节产生的母液是否可以正常导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二是通过副产工业盐生产台账和销售合同检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后端是否有副产工业盐正常产出;三是检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处理过后的废水,是否进入后端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3)是否进行雨污分流
检查含磷农药生产企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回用的原则。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污水回用或收集处理管网是否走向清晰,标识明显,且全部封闭输送;二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有专用雨水管网,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无连接处,无生产废水流入雨水管网。
(4)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输送至生产系统使用或导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有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检查厂区有污染风险的区域雨水管网是否连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检查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够动力输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无抽水泵等设施,将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核实厂区面积和季节雨水深度,计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满足下雨时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检查是否设置雨排口阀门,日常处于关闭状态,并可根据雨量及时开启,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5)其他环境问题
除检查以上重点环节外,含磷农药企业还需检查是否完善后端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是否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设施。同时还应检查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是否符合规范。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该企业是否建设后端污水处理设施,且能够正常运行,外排废水达标排放。含磷农药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下游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与协议标准(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中较严格的标准限值;二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核实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三是检查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报告;四是检查是否修建突发环境应急池;五是检查生产罐区是否修建事故围堰、事故截流沟等;六是检查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查看重点排污单位大气在线监测设施和历史监测数据,核实废气是否稳定达标排放;七是检查该企业危险废物是否配套建设贮(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是否设置有标识标牌,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查看转移台账核实贮存时间是否符合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
5.2.3 黄磷企业
5.2.3.1 排查内容
(1)核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纬度,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磷炉变压器容量等。
(2)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3)检查企业各生产环节废水收集情况
(4)检查企业磷渣水处理情况
(5)检查企业泥磷处理情况
(6)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7)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8)检查厂区雨污分流情况
(9)检查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
5.2.3.2 排查重点
(1)是否有含元素磷废水外排
检查黄磷企业是否按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产业〔2008〕第 17 号)要求含元素磷废水实现零排放。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电炉磷渣水淬环节废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二是检查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或精制槽漂洗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三是检查企业泥磷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四是检查泥磷处理环节产生的废水是否有效处理回用,不外排;五是检查黄磷废气和各环节尾气净化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回用,不外排;六是检查企业生产厂区、物料储存区、成品存放区的地面冲洗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七是检查黄磷产品包装用水、水封储存用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
(2)是否采取防范黄磷流失措施
检查企业是否已杜绝黄磷原料、含磷废渣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行为,存放黄磷产品、含磷原料、含磷废渣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黄磷企业生产厂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避免含元素磷废水渗入地下;二是检查磷渣卸料口是否设置防流失收集围堰;三是检查磷渣贮存场所地面是否进行防渗处理,是否修建防流失围堰;四是检查泥磷贮存场所地面是否进行防渗处理,是否修建防流失围堰;五是检查泥磷处理处置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六是贮磷区、受磷槽、精制槽、沉降槽、计量槽、粗磷贮槽及储罐等整个作业区是否设置围堰;七是泥磷回收池、水淬池、废水收集池、循环收集池是否加盖并配备尾气回收及处理设施(如碱洗等);八是检查是否建设电炉尾气净化装置(如吸附等)。
(3)是否进行雨污分流
检查黄磷生产企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回用的原则。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污水回用或收集处理管网是否走向清晰,标识明显,且全部封闭输送;二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有专用雨水管网,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无连接处,无生产废水流入雨水管网。
(4)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输送至生产系统使用或导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有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检查厂区存在污染风险的区域雨水管网是否连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是否建设在厂区地势低处,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够动力输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无水泵等设施,将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核实厂区面积和季节雨水深度,计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满足下雨时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检查是否设置雨排口阀门,日常处于关闭状态,并可根据雨量及时开启,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5)其他环境问题
检查企业电炉是否满足《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产业〔2008〕第 17 号)要求,不属于淘汰炉型。检查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设施等。同时,还应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磷炉尾气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率是否达 90%以上,并不得直接燃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是否符合规范。
检查方法:一是核实企业黄磷装置电炉变压器容量大小,是否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单台装置在 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尾气和炉渣能否实现全部综合利用;二是检查精制槽、沉槽、折流池是否密封处理并设置抽气处理设施;三是检查黄磷生产装置的作业场所及贮存区是否按规范设置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污染事故风险警示牌;四是检查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五是检查是否按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六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设施;七是检查各设备设施、管道等是否按规定采取泄露检测、动静密封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八是检查企业各废气排口是否进行了尾气处理,且不是直接燃烧;九是检查企业的固体废物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规范采取了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十是检查该企业危险废物是否配套建设贮(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是否设置有标识标牌,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查看转移台账核实贮存时间是否符合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十一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核实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十二是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
5.3 磷石膏库
5.3.1 排查内容
(1)核查磷石膏库基本情况
库容,建设年限,所属公司,地址,经纬度,排堆方式,设计单位,防渗体系采用方式等。
(2)检查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情况
(3)检查地下水监测情况
(4)检查监测台账建立情况
(5)检查渗滤液收集回用或处理情况
(6)检查拦洪排洪设施建设情况
(7)检查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理措施
(8)检查磷石膏库扬尘防治情况
(9)检查磷石膏库生态复绿情况
(10)检查磷石膏综合利用情况
5.3.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设地下水监测井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已设置监测井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检查方法:一是查看磷石膏库地形图,是否标注了地下水监测井;二是按照地形图标注,实地检查磷石膏库是否建设了至少三类地下水监测井。
(2)地下水监测井是否规范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周边至少设置了三类地下水监测井。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上游污染对照监测井是否处于磷石膏库来水或地势上游,点位监测数据能否代表上游环境对照情况;二是检查横向污染扩散井是否处于磷石膏库横向地下水污染扩散范围方向,点位监测数据能否代表污染物横向扩散情况;三是检查下游污染物监视监测井是否建设在磷石膏库下游,点位监测数据能否代表下游环境受污染情况;四是查看监测报告历史数据,通过监测数据变化判断点位设置是否合理。
(3)是否按规定进行地下水监测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按要求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是否齐全。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监测报告是否满足每 3 月一份的要求;二是检查每份监测报告里是否对每个上游、横向、下游三类监测井都进行了监测;三是检查每份监测报告里每个监测井的监测项目都包括 pH值、磷酸盐、氟化物等。
(4)是否规范建设地下水监测台账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按规范建立了详细的监测台账。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监测记录档案里是否有监测台账;二是检查监测台账内是否规范记载了每季度每个监测井的各项数据。
(5)渗滤液是否有效收集处理
检查磷石膏库的渗滤液是否有效收集,收集的渗滤液是否全部回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地势走向下游,是否建有渗滤液收集池;二是检查磷石膏库边沟,水流走向,产生的渗滤液是否全部流入了渗滤液收集池,未造成渗滤液外流;三是检查外排的渗滤液是否进行处理,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超标严重,详实记录显示浓度,拍摄检测管与比色卡对比照片和现场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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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本次发布会由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先生介绍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最新进展。裴晓菲: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质水温的测定传感器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就《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二次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环监测〔2024〕17号,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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