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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规划概述
2.1.1 规划全称
2.1.2 规划单位
青海省能源局
2.1.3 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优先加强乡镇基础设施和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乡容镇容、环境卫生差和垃圾收集处理难等实际困难。
(2)统等规划,合理布局
鉴于青海省各市县体量相对较小,垃圾处理设施存在规模小、运营规范性较弱的问题,根据青海省各市县区域位置布局、生活垃圾产量等因素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打破原各市县独立处理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格局,充分发挥“统筹规划,区域共享”的原则,推动共建共享,统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区域共享性。
(3)结合实际,注重可操作性
从青海省各市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现状出发,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环境卫生历史特征,统一规划;充分结合青海省近远期发展及各市县自行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意愿,综合协调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全覆盖,充分体现前瞻性和与时俱进,使规划具有实际性和可操作性。
(4)因地制宜,强化管理
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提前谋划,规划先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整体安全、运行稳定、排放达标。
(5)创新驱动,多元协同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模式宜多样化,适当选择PPP、BOT特许经营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2.1.4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2个地级市和6个自治州。
地级市;西宁市(含4区3县)
海东市(含2区4县)
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2.1.5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19~2025年。其中近期为2019~2022年,远期为2023~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
2.1.6 建设目标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
完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重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系统解决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按照全省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
(3)优化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处理方式逐步由“卫生填埋为主”过渡到“焚烧为主,填埋为辅”,完善生活垃圾应急处理设施,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
(4)加快推进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全省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
(5)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
规划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
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2.1.7 重点项目规划
2.1.7.1 建设要求
(1)厂址选择
1)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设计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厂址选择应满足相关要求:
2)建设用地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与垃圾处理规模及焚烧工艺、环保要求等因素均有关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不同规模的焚烧厂对应的用地指标如表2.1-1所示。
注:①对于大于2000吨/日的特大型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其超出部分建设用地面积按30平方米/吨・日递增计算;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一般按照30%控制;
根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考虑后期焚烧厂的扩建、排放标准的提高,土地消耗亦有所增加,应做好设备、技术、资金、土地等要素的充分预留。
(2)建设标准
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征地、建设和运营等过程中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同时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沥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1)工艺选择应满足上述原则,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①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经济承载力和投资能力;
②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组份及变化趋势;
③厂址选择的位置、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④与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对接;
⑤对资源再利用的潜力和程度。
2)总体设计要求
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用的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
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15%;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3)环境保护标准
①烟气排放标准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烟气排放在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需要可适当提高,原则上按较为严格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最终烟气污染物排放以具体项目所在地环评批复的限值为准。各类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详见表2.1-2。
②噪声控制标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
③恶臭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详见表2.1-3。
④飞灰控制标准
烟气净化系统粉尘与锅炉底灰统称为飞灰,飞灰产生量约处理规模3%,飞灰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稳定化后的飞灰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标准要求。
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见下表2.1-4。
⑤污水处理
生产废水为厂房内地面冲洗水(不包括卸料大厅)和实验室排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89)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12)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渗沥液主要来自主厂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厅的地面冲洗水和垃圾车洗车水,渗沥液经收集后统一输送至配套渗沥液处理站处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⑥炉渣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产生率约为垃圾处理量的5~20%,炉渣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可用于制砖、用做建材、路基等材料,应配套建设炉渣综合处理设施实现炉渣的综合利用,炉渣综合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满足《垃圾发电厂炉渣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3)布局依据
按照“科学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从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垃圾产生量、运距、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同时兼顾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和淘汰升级等,科学、经济地对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总体布局,规划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以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为基础,根据各市县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意向进度、垃圾量规模及处理需求等合理补充。
2)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规模,单条焚烧线处理容量不宜低于300t/d,对于垃圾产量较少的区域,宜按照邻近市县统筹布局的原则。处理设施选址宜位于现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附近,实现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便于后期循环经济的构建。
3)对于生活垃圾产量大于300t/d的市县,而周边邻近市县生活垃圾量较小且运距相对合理的,优先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量小于300吨天的市县,其生活垃圾优先纳入邻近市县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4)主要城市、县城人口相对集中、垃圾量大、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应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偏远城市人口密度小,垃圾量少,多以山地为主,交通受限,主要纳入相邻市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采用焚烧与填埋相结合的处理模式。
5)考虑运输距离因素,对于跨市(县)的处理设施项目宜按可操作性由强到弱的原则排序,建议运输距离50~80公里以内,确保各项目间垃圾资源的合理配置。
6)青海省属于严寒极端天气高发区,冰冻大雪灾后产生的大量垃圾依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难以短时间内处理,易引发环境污染,同时根据环保要求,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检修等状况,应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滤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4)重点任务
基于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状分布,结合青海省行政区划特点,规划在全省扩建、新建4个区域服务的大中型垃圾焚烧处理基地。
1)近期(2019~2022年)
①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0t/d,建设4×750t/d炉排焚烧炉,项目装机为:4×750t/d+2×35MW。
服务范围包括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及周边区县。
②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
规划新建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本期设计规模为750t/d。项目装机为:1×750t/d+1×15MW。
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东部、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③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400t/d。项目装机为:1×400t/d+1×8MW。
服务范围包括格尔木市及周边区县。
2)远期(2023~2025年)
①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t/d。项目装机为:1×300t/d+1×6MW。
服务范围包括格玉树市及周边区县。
②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
规划开工建设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扩建规模为1×750t/d+1×15MW,焚烧厂总处理规模达到2×750t/d+2×15MW。
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部分区域、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见表2.1-5。
(5)建设条件
本规划按照“科学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结合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2022年),从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垃圾产生量、运距、服务范围、运行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科学、经济地对青海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总体布局。对规划建设的4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布局进行分析。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结合西宁市临近市县区域位置关系,综上分析,根据西宁市县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处理现状,规划在西宁市大通县黑沟新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涵盖西宁市全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实现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逐步由“卫生填埋”的模式过渡到“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模式。
图2.1-1 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结合海东市临近西宁市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情况,根据青海省各交通路网现状及规划图,综合考虑处理规模、运输距离等实际情况规划海东市辖区内生活垃圾纳入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其中,纳入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城区、西宁市东城区、互助县、化隆县,距离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距离分别为30公里、60公里、80公里、50公里。
图2.1-2 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3)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格尔木市城区及周边城镇。
图2.1-3 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4)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玉树市及周边城镇。
图2.1-4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5)实施进度
2019~2025年期间,规划完成4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其中:2022年前完成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项目、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2025年完成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开展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扩建。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详见下表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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