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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现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诸多条款,其中规定西安市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核定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违规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县政府应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实验室、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应按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部门应合理布设农药废弃物回收站点,妥善处置回收农药包装物,实现资源化利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市、区县政府应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推进农村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在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区域,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使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详情如下: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征求《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 2019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
联 系 人:郭晓蕾
联系电话:86782046 传真:86782040
电子邮箱:xardfgwb@163.com
邮政编码:710021
通讯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89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
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可登录西安人大网站http://www.china-xa.gov.cn/或者关注“西安人大”微信公众号查看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12月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和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堰、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立法原则】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推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水行政、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工信、秦岭保护、卫生健康、应急、文化旅游、商务、教育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科研应用】鼓励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水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水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宣传教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治理与保护,营造水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学生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水污染防治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水行政、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工信、秦岭保护、卫生健康、应急、文化旅游、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本市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住建、农业等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全市和各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十二条【优化产业布局】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评】新建、改建、扩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本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十五条【水污染物监测】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一般禁止性规定】 禁止下列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水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标准的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水;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防治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的规定,引导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和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防治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条【工业废水收集处置】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清洁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设施建设】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当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的建设应当满足城镇发展规模需要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排污标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医疗污水处置】 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实验室、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第二十五条【排水水质监督】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设置排放口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雨污分流】 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和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推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采取新建管网和截流、调蓄等措施,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置】污泥处理处置应当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水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八条【应急措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管理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处理。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污染防治】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农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市农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低毒低残留农药,组织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工程,减少种植业的水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一条【农药监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运输、存贮和过期失效农药的监督管理,合理布设农药废弃物回收站点,妥善处置回收农药包装物,实现资源化利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二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和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畜禽禁养区划定】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技术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渔业功能区,在重点水域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鼓励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保证排水符合国家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五条 【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制定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方案,推进农村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在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区域,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使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重点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禁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六条【水生态保护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水生态恢复措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资源合理配置、水环境治理、水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污染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实现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第三十八条【水资源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严格水资源管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十九条【水体保护区】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将下列区域、水体划定为水体保护区: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生物种质资源保护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湖泊、湿地;
(五)重要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七)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和水体。
水体保护区内禁止工业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建设,不得从事破坏水生态、减少水面面积的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条 【生态修复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改善,保障水域面积,完善水环境评价体系,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四十一条【生态修复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河流生态修复】河流生态修复应当综合采用科学、安全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改善河流水质,保证生态基流,修复河流地貌,恢复生物群落多样性,实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第四十三条【水土保持】 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改变地貌、损坏植被或者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垃圾填埋场等迁移或者封闭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原址的修复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采取修复土壤、恢复植被、净化水体等措施进行水生态系统修复。
第四十四条【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通过资金、技术、实物等方式,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河(湖)长制】 本市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
第四十六条【监测预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环境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政府水污染事件处理应急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组织编制水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做好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事故报告】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水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标准的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水;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二条【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行政许可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法规适用】 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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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江西省将围绕综合交通、能源、水利、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十大领域”,每年滚动推进100个左右示范引领性重大项目、1000个左右投资10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
10月12日,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雷鸣山在汉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党委书记、董事长汪建平一行座谈,双方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国家战略,深化多领域全方位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王良友,中国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于9月22日正式对外发布。《规划》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强化“三水统筹”。《规划》从持续强化水环境治理、大力推动水生态保护修复、着力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等方面制定任务措施,推动水资源、水环
9月6日,长江环保集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朱向东,张家港市委书记韩卫,市委副书记、市长蔡剑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邵军民出席仪式并见证签约。长三角分公司执行总经理蔡意与张家港市副市长蒋新峰分别代表双方签约。韩卫指出,张家港市近年来一直坚定不移走
6月13日,中国南水北调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蒋旭光,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汪安南在京会见了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河海大学教授陆桂华,河海大学党委书记、中国工程院院士唐洪武,河海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杨桂山一行,并共同出席《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与河海大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
近日,浙江松阳水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价值转换特许经营项目(简称松阳项目)迎来重要进展。松阳项目主要子项——松古平原水系连通工程1标段四都源水库至关溪水库连通工程顺利通过首段水压试验,2标段东关源阀室至分岔口阀室埋管工程穿松阴溪顶管段实现顺利贯通,为工程全线水系贯通奠定了坚实基础。项目
山东省泰安市印发《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财政政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共20条政策,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和重点水利工程投入机制、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支持机制、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等。支持黄河流域生
10月11日,水利部官网发布水利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面强化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河湖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水平,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意见明确,水利部门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
8月31日,竹山县长江大保护水环境治理PPP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为建安工程下浮率5%;项目融资利率5.64%;运维费合理利润率6%。建设规模:竹山县长江大保护水环境治理PPP项目4个新建子项目概算总投资30663.42万元,具体包含如下:①竹山县宝
在历经一次废标后,8月23日,竹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竹山县长江大保护水环境治理PPP项目预中标结果终于发布,预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建安工程下浮率5%;②项目融资利率5.64%;③运维费合理利润率6%。建设规模:竹山县长江大保护水环境治理PPP项目4个新建子项目概算总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方案中提到加快研制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污染排放以及固体废物处置等国家标准,加快制修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海水养殖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722—2024),编号为DB34/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
近日,北京市上庄再生水厂二期工程招标计划公布,估算投资77000万元,主要招标内容为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招标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建设拟采用A2/O+MBR处理工艺的全地下结构形式的再生水厂一座,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中B标
1月26日,营山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顺利实现通水目标,为下一步工艺调试和试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项目位于营山县东升镇玉帝村,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每天五万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调节池、生化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滤池、综合楼等23个构筑物,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灵活及简便易行的
1月10日至11日,中铁一局八公司承建的重庆西永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和重庆金凤污水处理厂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西永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位于渝遂高速西侧的雷家坡附近,总规模达6万立方米/天。项目采用具有生物脱氮除磷功能的改良型生物池工艺,出水水质达到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
1月5日,成都市唐昌第二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服务招标,服务周期3年。唐昌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郫都区安德街道云丰村一社,利用原污水处理厂旧址改(新)建唐昌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规模为10000立方米/天,包括新建工程和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期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营运期污水须处理达到《四川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2月5日,陕西省岚皋县县城污水处理厂2024-2025年度托管运营购买服务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119.48万元,本次招标合作期为2年,运维合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一年一签。项目服务要求为确保出水水质持续稳定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11月2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城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标段特许经营服务项目废标公告,项目因政策性调整而宣布终止。项目选址位于规划华美大街南侧、规划华碧路西侧、规划华昌大街北侧,现状国祯污水处理厂西南侧。项目占地面积为5.78公顷。主要为西部工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1月1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1月1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池塘海水养殖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于2023年11月15日首次发布,自20
近日,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发布各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这是跨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协同管控的重大创新,将为全国其他跨省流域综合治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南四湖流域排
近日西安市人社局所属培训学校联合大雁塔街办为大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为:电工{实用性、技能性专业}一、基础课(电路基本概念,电路图认识,电路常用工具量具仪器仪表认识,电工装调与维修等);二、电工常用工具的使用操作;三、电工仪表仪器的使用操作;四、低压配电装置的安装;五、电器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大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近日发布【脱硝还原剂液氨改尿素项目-2024年03月大唐西安热电厂】中标候选人公示,详情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9370271.00元,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量:良好;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世纪华扬环境
4月7日,陕西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4〕25号),其中明确,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严禁新增煤电(含自备电厂)装机规模,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推动燃煤热电企业关停。在统筹推进非化石能源发电和长距离输电保证供电安
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快数字化转型意见》,西安供电公司落实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部署,加快“电网一张图”建设,推进数字化场景赋能业务,实现供电服务水平与服务基层一线能力的双提升。3月15日,陕西西安供电公司配网部员工张英通过“电网一张图”查看西安全域的配电变压器运行情况
3月5日,西安高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余热供热项目举行签约仪式。副区长樊晓峰见签。据了解,该项目由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约8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西安高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联产项目至渭阳九路段的供热管网敷设等,目前正在制定供热管网敷设方案,计划于2024-2025年供
编者按:国家电网公司2024年“两会”工作报告提出,加快构建现代智慧配电网,建成35个国际一流城市配电网先行示范区。电网头条推出“现代智慧配电网·一线实践”系列主题报道,深入报道国际一流城市配电网先行示范区相关实践成果成效,展示公司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的积极作为。百千
2月27日,西安黄河光伏2024年晶体硅光伏组件及组串式逆变器框架招标项目中标人公布,本次框架招标容量拟为1.5GW,划分为2个标段。其中,标段1为组件招标,中标企业有通威、东方日升、晶澳科技、隆基乐叶、天合光能、晶科能源。标段2为逆变器招标,中标企业有固德威、古瑞瓦特、锦浪科技、阳光电源、爱
2月20日,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政府签署深化合作框架协议,并在西安330千伏曲江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举行2024年西安电网攻坚项目集中开工仪式。根据协议,双方将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和部门衔接落实机制,在电力保供、电网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
2月23日,西安黄河光伏2024年晶体硅光伏组件及组串式逆变器框架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布,标段1为组件招标,入围企业有通威、东方日升、晶澳科技、隆基乐叶、天合光能、晶科能源、唐山海泰、锦州阳光能源;标段2为逆变器招标,入围企业有固德威、古瑞瓦特、锦浪科技、阳光电源、爱士惟。招标公告显示,
大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大唐西安热电厂脱硝还原剂液氨改尿素项目招标公告,本标段采用EPC总承包建设方式,完成脱硝还原剂液氨改尿素项目的设计、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和供货以及整个系统的建筑工程、安装施工、工程管理、工序验收等工作。
2月4日,西安市鄠邑区水务局鄠邑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存量资产经营权TOT转让项目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中标单价为2.48元,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西安市鄠邑区水务局鄠邑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存量资产经营权TOT转让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JZZX-ZFCG-2024-0001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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