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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

2020-10-27 15: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绿色一体化生态环境管理长三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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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一体化示范区预警应急监测体系

1. 建立环境质量预测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依托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平台,搭建一体化示范区预测预报技术平台,上海、苏州、嘉兴三市建立联合预报会商工作机制与技术团队,开展一体化示范区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工作,推出一体化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专项预报产品。持续优化技术平台,实现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共享,有效提升预报准确率。

构建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基于水质在线分析和大数据等技术,整合水文、水质自动和手工监测、水污染源数据,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一体化示范区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

2. 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体系

完善应急监测预案。统一三地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预案的总体要求,做到应急监测响应步调一致,方法可比。开展风险源清单调查研究,摸清风险底数,坚守环境安全底线。

提升应急监测能力。持续加强硬件及软件投入,针对区域风险特征配备有针对性的应急监测设备,在两区一县具备同时应对两起区县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的基础上,执委会加强一体化示范区内应急监测资源的统筹调度。

强化应急监测综合保障及决策机制。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及设备维护程序规范等技术体系和质量体系,定期开展区域应急监测培训和综合演练,整合资源,提升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库,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标准化应急监测作业流程和应急监测专家数据库,提升应急监测信息综合研判和处置的技术决策支撑作用。

(五)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共用

1. 构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目录体系

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整合共享,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为核心,按照职能、业务、环境要素等维度编制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目录,实现多维度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资源的发现、获取和分发。

2. 推进数据统一、共享和融合

加强数据治理,保障数据质量,实现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统一汇集和管理。以满足环境监测业务发展、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为目的,建立长效的数据共建共享运行机制,保障各项数据的实时联通和同步更新,促进数据的共享和融合。

四、加强联合建设,合力推动执法统一

坚持一体化示范区一体化战略导向,加强执法制度、监管体系、队伍建设、纠错容错机制、立功授奖等领域一体化探索,统筹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打造现代化环境执法体系,力争区域内环境守法秩序全国最优,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事件“零发生”。到2022年,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基本建成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执法体系,成为展示长三角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窗口。

(一)率先实现跨界生态环境执法协作互认

1. 实行区域联合执法协作

组建联合执法队伍。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选拔优秀执法人员,组建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队,制定区域内联合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规程,建立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异地执法工作机制,统一开展跨界执法。建立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轮流兼任联合执法队负责人,并实行年度轮换的工作制度。

完善综合执法模式。根据一体化示范区联合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以异地执法人员担任组长、属地配合的形式开展跨界现场联合检查。聚焦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联动检查、重大活动环境保障及跨界信访举报和跨界环境污染,探索制定出台综合执法队与属地执法队伍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职责边界、执法流程和证据线索移送工作规程。

2. 建立健全执法互认机制

建立案件证据互认机制。两区一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按照“定位签到、亮证告知、信息核实、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打印签名、电子归档、任务完成”八步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规定的,原则上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互相认可,可互相援用。建立综合执法队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证据移送机制,明确移送主体、办理流程、查处结果公开程序。

建立处罚结果互认机制。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基于移送证据清单并进一步调查核实,或经过自身充分调查取证,按照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未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况下,各生态环境部门互相认可。

3. 建立统一环境执法规程

统一执法事项。两区一县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基础上,统一对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探索委托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实施部分行政执法权,促进执法重心下移。

统一执法程序。编制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进一步细化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适用文书、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证据收集等内容。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统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统一裁量标准。制定基于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范专用裁量表和通用裁量表,统一细化、量化裁量幅度。探索电子化裁量系统的开发运用,以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跨区域大案要案由联合执法队直接查处。

4. 推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

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建立由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联合执法工作计划,相互通报执法情况、交流经验,分析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实行联络员定期沟通机制,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一名执法联络员,相互通报日常执法监管、污染治理、信访处理等情况。

推进执法信息共享。通过数据调处和归集,形成数字化企业档案,实现两区一县共享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执法检查、违法处罚、信访举报处理等数据资料。

实现生态环境信用互通。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率先形成一体化示范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实现失信行为标准区域互认。将两区一县的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结果共享至信用长三角平台,在行政审批、金融服务、市场合作等方面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二)积极探索跨界生态环境问题联防联控

1. 推进重点流域执法协同

推进太浦河水质联保。强化太浦河水环境协同保护,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及综合执法队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协同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开展流域联合巡查会商。联合执法队对“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巡查。在“一河三湖”发生蓝藻水华、水质恶化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下,适时启动专项联合执法巡查,并开展应急联动和协同污染治理等会商。

2. 统一实施重点行业监管

强化重点行业监管。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及联合执法队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协同开展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的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日常监管,采取暗查、抽查等方式,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追究监管责任,并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时销号。

开展重点行业守法培训。联合成立一体化示范区企业环保培训学校,采用“云网校+云培训”等方式,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对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教育。联合编制重点行业守法指南,免费向企业发放。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奖惩制度,根据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奖励。

(三)推进环境监管制度改革先行先试

1. 共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有效充实基层力量。结合实际需求,科学确定执法人员编制数量,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执勤车辆(船艇)配备及喷涂制式,统一配备新能源执法车辆,统一使用执法记录仪及移动执法终端。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力量向基层延伸,对破获环境大案要案的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奖励;深化网格化监管,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部门联治”的生态环境网格监管新机制。

探索干部交流机制。研究建立两省一市和嘉兴、苏州向一体化示范区两区一县常态化下派干部的制度,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组织华东督察局、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需要向一体化示范区派员现场指导工作。同时,两区一县选派优秀干部到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统一推进“全员、全年、全过程”执法大练兵,坚持日常执法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强化两区一县学习交流,探索干部交流和执法人员互派机制。

开展执法联合评议。由两区一县执法业务骨干组成评议团,统一案件评查标准,每年度对一体化示范区执法情况开展联合评查和评议。评议团成员通过调阅案卷、对照执法效果、询问办案人员等方式对执法办案质量进行评价和量化打分,通报评查总体情况,交流和研讨案件办理经验和疑难法律问题。

提高行刑衔接水平。实现两区一县环保与公检法联络机构全覆盖,建立健全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联合制定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程序等细则,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

探索第三方辅助检查机制。借鉴上海市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一体化示范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逐步规范区域内工业集聚区和重点行业的第三方购买服务,委托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整改措施跟踪等现场检查辅助工作。

2. 推进差异化执法监管

建立正面清单制度和企业免检制度。联合编制一体化示范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将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环境信用评价高或获得有效绿色认证、近三年没有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列入正面清单。探索建立企业免检制度,除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等特殊情形外,在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预的前提下,对部分正面清单企业免予现场检查。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企业自我监督激励,统一制定出台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对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减轻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通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领导审批等流程予以免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3. 健全政企互动机制

实行企业守法信息云通报。探索建立企业云端通报机制,提示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危废管理、环境风险、自行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在出现违法违规苗头的第一时间,对企业开展预警通报,提醒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违法风险。

开展“送法入企”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专家会诊式执法,把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全过程。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对企业开展以案说法,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守法方式方法的宣讲。

完善企业咨询服务机制。成立“企业服务联合专班”,设立“企业环境咨询日”,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企业,定期开展守法帮扶。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将企业碰到的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帮助企业解决环境问题。

4. 深化社会多元治理

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执法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公布环境违法单位。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促排污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加强宣传引导,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宣传报道、制作宣传产品等活动,向公众宣传一体化示范区建设进展。

强化社会监督。依托各级主流媒体平台推进媒体监督,积极化解环境舆情矛盾,加强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拓宽参与范围,实施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在巡查、报告、调查等事前事中鼓励各方参与,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汇聚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一体化示范区执法合力。

五、保障机制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示范区跨界联合党建、交叉党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党员干部系列学习交流活动,加强一体化示范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思想政治建设。

充分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协调平台作用,加强三级八方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承担“三统一”工作的具体建设任务。建立以一体化示范区为主体、多方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协调机制,保障行动方案有序实施。

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三统一”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调度相关工作进展。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协调部门沟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协调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强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团队间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机制研究、督促检查、调度评估等工作,并及时全面反馈各方意见和建议。

加大对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及相关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由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协调推进和资金支撑,保障行动方案任务落实。

积极挖掘长三角科技力量和科研平台潜力,整合研究机构、高校和大型企业的研发优势,依托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太湖流域水科学研究院等技术力量,搭建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科研创新技术合作平台,组织开展相关重点问题联合攻关,加大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体系、监测监控技术和执法管理技术领域的研究和投入,加强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为一体化示范区“三统一”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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