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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03-04 16:32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扬尘防治建筑工地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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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现场布置

6.1 平面布置

6.1.1 应在充分调查建筑工地周边扬尘敏感源并结合工程实际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条文说明】6.1.1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原则是重扬尘的施工作业应远离扬尘敏感源或采取抑尘措施;现场办公和宿舍应尽量不布置在下风向或采取挡尘措施。

6.1.2 应根据施工工序变化动态布置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6.2 道路场地

6.2.1 建筑工地入口处应设置扬尘防治制度及渣土运输公示牌等。

6.2.2 建筑工地道路布置科学合理,道路施工宜采取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

6.2.3 建筑工地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

【条文说明】6.2.3 本条引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强制性条文4.2.1条。

6.2.4 建筑工地主要道路的硬化宜采用装配式、定型化、防滑钢板等可周转使用的材料构件铺设道路,其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6.2.5 建筑工地非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应采用硬化干化防尘措施。

【条文说明】6.2.5 硬化防尘措施是指对建筑工地路面采用沥青或混凝土等措施处理。

干化防尘措施是指对建筑工地路面采用砖、焦渣、碎石等措施处理。

6.2.6 建筑工地生产区宜进行绿化,办公、生活区应进行绿化。

6.2.7 应对建筑工地内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6.3 物料堆放

6.3.1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必须应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

【条文说明】6.3.1 本条引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强制性条文4.2.1条。

6.3.2 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易扬尘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扬尘防治网覆盖。

6.3.3 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

【条文说明】6.3.3 细颗粒建筑材料是指水泥、粉煤灰、干粉粘结剂等容易产生扬尘的细小颗粒物类建筑材料。

6.3.4 城区建筑工地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应使用自带螺旋输送装置和搅

拌设备的专用储藏罐,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

6.3.5 建筑工地使用储罐式散装水泥,储罐顶部应设置扬尘防治罩,下部应设置输送装置,

并封闭围挡。

6.3.6 现场搅拌机、砂浆罐应设置防尘棚,棚体需封闭,棚内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6.3.7 土方堆放时,除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适时洒水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土方堆放高度不宜超过相邻围挡;

2 使用土方时不得将所有遮盖的防尘网全部打开;

6.4 建筑工地围挡

6.4.1 建筑工地应采用硬质围挡,宜采用装配式围挡。围挡应满足防尘要求及工程所在城市市容管理等相应要求。

【条文说明】6.4.1硬质围挡是指采用砌体、金属板材等材料设置的围挡。

6.4.2 市区主要路段的建筑工地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建筑工地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条文说明】6.4.2 市区主要路段是指城市核心区、风景名胜区、商业金融区、行政办公区等所在的道路,具体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为准。

一般路段是指市区主要道路以外的城市周边、非核心区等所在的道路。

交通路口站路施工设置的围挡会遮挡视线,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容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所以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0.8m以上部分的围挡采用通透性围挡。

交通路口包括环岛、十字路口、丁字路口、直角路口和单独设置的人行横道。

6.4.3 建筑工地实施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应设置不低于20cm高的防溢座,不得有泥浆外泄。

6.4.4 砌体式围墙设置距基坑边沿不应小于2.5m,砌筑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条文说明】6.4.4 因建筑工地场地狭小,导致砌体式围墙设置距基坑边沿小于2.5m的,工程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对围挡安全性进行计算复核。

6.4.5 工程项目部应负责现场围挡日常维护。

6.4.6 建筑工地围挡、大门和施工道路周边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6.4.7 建筑材料、构件不得靠围挡堆放,不得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6.4.8 建筑工地的下风向围挡宜增加高度以起到阻挡扬尘扩散到场外。

6.5 车辆冲洗

6.5.1 建筑工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宜采用成套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并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条文说明】6.5.1 自动冲洗设施是指采用自动感应装置的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挡水带、排水沟、沉淀池,冲洗设施宜采用冲洗平台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建筑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

6.5.2 进出建筑工地所有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应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条文说明】6.5.2 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6.5.3 沿车辆进出方向宜设置减速带。

6.5.4 自动冲洗设施冲洗压力应能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设施应能满足各类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

6.5.5 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

6.5.7 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6.5.8 冲洗设施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冲洗设施基础和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6.5.9 自动冲洗设施初次使用前,应由安装人员对设备进行作业调试,满足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6.5.10 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确保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车厢及厢盖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

【条文说明】6.5.10 车辆冲洗台账应包括:冲洗时间、车辆牌号、责任人等。

6.5.11 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做好自动冲洗设施的清洁和保养,检查喷头、喷孔有无堵塞现象。

7 施工抑尘

7.1一般规定

7.1.1 遇4级风以上天气,建筑工地不得进行土石方开挖、回填或爆破施工等重扬尘作业。

7.1.2 在建筑工地进行粉碎、筛分、切割、除锈或搅拌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

7.1.3 对易扬尘的碎屑如石粉、木屑等应先喷水湿润后再清理。

7.1.4 脚手架、支模架、模板、安全网及临时设施等拆除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扬尘控制措施。

7.2 洒水降尘

7.2.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喷淋降尘系统,并由专人负责。

【条文说明】7.2.1 降尘设备包括雾炮机、洒水车等。建筑工地应在围墙顶部、防护棚顶部、外脚手架上设置喷淋降尘系统,喷淋范围应覆盖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区域,雾炮机应对准引发扬尘的作业面精准降尘。

7.2.2 工程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建筑工地道路、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定期保洁、洒水,并做好记录。

7.2.3 建筑工地土方作业应分层分区有序开挖和回填,场内土方运转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

7.2.4 建筑工地进行切割、打磨等干燥易扬尘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

7.2.5 建筑工地道路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保持路面湿润。

【条文说明】7.2.5 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雨雪天及地表结冰天气不进行清扫洒水。道路清扫时,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直接清理车辆、道路尘土、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7.3 运输扬尘防治

7.3.1 建筑工地出入口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施工车辆运行情况。

7.3.2 建筑物料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宜采用密封式货车,当采用非密封式货车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且应遮盖严实;

2 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密闭式罐车。

7.3.3 易产生扬尘的材料或垃圾在场地内转运时,装载高度不宜高出车斗边沿高度。

7.3.4 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场外运输的时间、线路、倾倒点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7.4 建筑垃圾处置

7.4.1 建筑垃圾处置应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原则。

7.4.2 建筑垃圾应实施分类回收,生活垃圾应按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进行收集。

7.4.3 工程项目部应分类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和垃圾池,垃圾池上部应有覆盖密闭措施。

7.4.4 生活、办公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7.4.5 室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密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严禁凌空抛掷。

【条文说明】7.4.5 本条引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的强制性条文4.2.5条。

7.4.6 工程项目部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企业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委托合同中应明确

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责任。

【条文说明】7.4.6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施工企业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设单位直接将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不适用于本标准3.5.5-3.5.6条。

7.4.7 工程项目部应核查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条文说明】7.4.7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7.4.8 建筑垃圾装车运输作业时,应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上部厢盖密封到位,车厢栏板锁紧装置可靠有效。

7.4.9 建筑工地严禁焚烧各类建筑垃圾。

【条文说明】7.4.9 本条引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的强制性条文4.2.6条。

7.4.10 建筑垃圾处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地方标准《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及处理技术标准》DBJ 43/T516的相关要求。

8 指标监测及末端保护

8.1 指标监测

8.1.1建筑工地扬尘应达到PM2.5和PM10不超过当地气象部门公布数据值的目标。

8.1.2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测应配备专用设备进行监测,并根据设备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详见附录A。。

【条文说明】8.1.2目前采用的专用设备包括手持粉尘测试仪、自动监测仪等。

8.1.3 施工扬尘监测应根据作业具体情况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率,并应重点关注以下区域:

1土方作业阶段和绿化施工阶段土方作业区,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材料切割作业区及易扬尘物料操作区;

2工地内施工车辆主要行驶道路及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装卸、堆放场地;

3工地内紧邻医院、学校、住宅和商业中心等区域。

8.2 末端保护

8.2.1 工程项目部应为建筑工地作业人员配备扬尘护具,安排定期体检,购买相关保险。

8.2.2 办公区、生活区应布置在施工区上风向,因场地原因无法实现的,应采取围栏、绿化隔离等扬尘控制措施。

附录A 设备监测与控制

A.0.1 监测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

1具备实时监测PM10浓度的功能,数据采集间隔不大于5分钟/次;

2具备不少于1年的数据储存能力及数据传输功能;

3具备PM10浓度超标自动报警功能;

4监测设备宜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定期检定校准,平均相对误差应小于等于±10%。

A.0.2 监测点宜布置在工地围挡顶上且不应少于2个。工地的东南角和西北角均应布置监测点。

A.0.3 当PM10连续2小时监测平均值超过200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

2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做到100%覆盖;

3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

4施工道路、硬化场地加强冲洗清扫,确保不起尘;

5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及倾倒。

A.0.4 当PM10连续2小时监测平均值超过300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

2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做到100%覆盖;

3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

4施工道路、硬化场地加强冲洗清扫,确保不起尘;

5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及倾倒;

6停止室外材料切割、打磨等施工作业。

A.0.5 当PM10连续2小时监测平均值超过400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

2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做到100%覆盖;

3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次以上;

4施工道路、硬化场地加强冲洗清扫,确保不起尘;

5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及倾倒;

6停止一切可能产生施工扬尘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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