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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2021年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1-12-13 11:11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生态环境违法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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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警示警醒企业依法依规排污,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襄阳市某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环境涉嫌犯罪案

2021年6月1日,根据线索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会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市某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站房的COD在线监测系统软件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武汉市华信理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根据现场调查和检测结果,发现该企业存在篡改、伪造COD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将该案移送襄阳市公安部门侦办。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主动对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及时对证据收集提出指导意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厘清证据关系,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将案情抄送检察部门。生态环境、检察、公安部门多次召开会议研讨案情,认为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充分保障了涉刑案件办理的时效性。

案例二:宜城市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限制生产案

2021年3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宜城某公司开展了暗访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排口、废水总排口(缓存池)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雨水排放口CODcr浓度为902㎎/L、氨氮浓度为20㎎/L,超过了《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般保护水域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整,并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

为排除该公司雨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外界因素,在首次监测发现该公司雨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后,及时联系园区管委会在该公司厂界外可能造成影响的区域设置排水渠,将外界雨水进行疏排。此后在雨期分别进行了两次复查监测,复查监测时对可能造成影响的上游雨水进行了取样比对,两次结果均显示上游雨水的水污染物浓度低于该公司雨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浓度,且雨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浓度超标,有效排除了外界因素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干扰,避免了执法纠纷的发生。

案例三:南漳县某家庭农场违反畜禽养殖制度案

2021年4月14日,南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视频线索,对南漳县某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产生的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经土坑塘进入农田沟排至蒙华铁路东则,经取样监测,猪场外排口水污染物:氨氮浓度为346mg/L,化学需氧量值为2554mg/L,总磷浓度为89.6mg/L,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7万元。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地方畜禽养殖规模越来越大,在给当地群众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也成了一大公害,如不及时治理,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范化建设,普及环保法律法规成为当下势在必行的工作。

案例四:老河口市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1年3月下旬,生态环境部对老河口市科技产业园相关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老河口市某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遂将相关线索交办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老河口分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产生的污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擅自堆放在未做特殊处理的厂房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危险废物的处置已引起了大部分企业的重视,但企业疏忽了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对日常生产中收集的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下一步将重点针对危废暂存间的设置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的进来、暂存得当、合法转运。

案例五:老河口市某公司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案

2021年6月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执法工作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老河口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品2,5-二甲氧基二氢呋喃(化学文摘号为:332-77-4),中文化学名:2,5-二氢-2,5-二甲氧基呋喃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该公司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10吨以上,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是为了防止具有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防范这类化学物质损害生态环境和危害公众健康。本案是襄阳市首例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本区域今后办理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案件具有一定指引和示范意义。

案例六:枣阳市某医院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

2020年9月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辐射安全“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枣阳市某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至今未重新申领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案源线索。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09年12月3日获得的Ⅲ类射线装置(乳腺钼靶)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重新申领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辐射在医学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医院的放射性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对放射源进行规范管理,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通过本案,在全市的医疗机构中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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