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工业废水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09-06 10:37:24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白名单:(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共性工厂、环保共性产业园公辅设施的企业...;3.废水处理后直接排放的,对废水总排口与一类污染物车间排口配备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4.零散废水转移处理的,对零散废水贮存设施配套视频监控与液位计量,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