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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土壤立法 根治修复市场顽疾

2014-08-26 09:20来源:中国改革报作者:斯兰 薛秀泓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立法土壤修复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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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壤污染责任人的特殊性和土壤污染自身长期性和潜伏性的特点,污染者付费原则在进行土壤修复时会出现部分失灵。政府性资金则成为了土壤修复问题的必要补充。

首先,2012年前的土地交易,均未明确土壤污染修复所需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或是其土地价值的一部分。对于城市遗留的这部分棕色地块而言,历史上的先前土地所有企业早已关闭或改制,无法运用“污染者付费”原则追讨修复资金。这时就需要政府出资介入土壤修复工作。

其次,我国现在仍然缺乏对土壤污染赔偿的问责机制,没有相关法律对土壤污染赔偿做出具体规定。如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土壤污染导致工人中毒事件,土壤污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土壤修复成本由北京市政府承担。

最后,土壤修复所需资金巨大,很多污染责任企业不具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来支付土壤修复费用。即使企业破产,也无法支付土壤修复费用,这就无法保证土壤修复的及时性。土壤修复工作会因资金欠缺而停止,这时需要政府性资金的介入来完成土壤修复和污染危害赔偿工作。

防治法规亟须建立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也指出,应从企业生产阶段就开始控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建立完善监测、调查和考核制度,推动清洁生产,预先防治污染。土壤污染带来的健康风险是长期的,我国目前并未对土壤污染建立监测机制,而生产和再开发过程中已出现各类环境事件。

高胜达认为,目前我国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责任方需为污染土地调查修复,而我国各地因环保部门工作力度不同也存在控制程度差异,北京、重庆、上海、江苏、浙江、武汉等省市相对要求严格,管理到位。但也有其他不少地方重视不够,存在着污染土地未做调查和修复就进行开发的情况。

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张雪莉表示,我国关于土壤污染和防治的法律法规,关于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的来源和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排放的主要法律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污染防治法》。

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在提出“防治土壤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规定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这是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原则的规定。较为具体的规定见于国家颁发的许多单行法规之中。这些法规有《关于严防农药中毒的联合通知》《有机磷剧毒农药安全使用规程》《剧毒农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等。

但我国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风险评估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

编制说明称,我国工业场地污染的管理、风险评估及修复方面的工作才刚刚起步,对于修复过程中的技术选择尚缺少规范和指导文件,选用不适当的修复技术不仅达不到修复目标,更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更大的危害。

高胜达表示,目前,场地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修复存在于搬迁和再开发,但这并不能解决“今天的生产场地成为明天的污染场地”的问题。据此,环保部认为,目前我国亟须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及标准体系。

环保部生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环保部牵头的土壤立法进展顺利,希望能早日出台,毕竟土壤污染防治“越早越好”。 

原标题:给土壤立法 根治修复市场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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