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烟气脱硫政策正文

河北《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4-09-02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烟气净化废气监测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原料场建设防风抑尘网或(半)密闭料仓,釆用大型筒仓贮煤,城市钢厂及位于沿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企业应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高炉炼铁车间应采取有效的一、二次烟气净化措施,鼓励对炼钢车间采取屋顶三次除尘技术。

4.4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5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识。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6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

5.7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 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 个样品计平均值。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物查看更多>烟气净化查看更多>废气监测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