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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全文

2014-09-05 18: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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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围墙周围、生活区、办公区内未做硬化的裸露空地应当绿化。

(五)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清洗设备和人员,对车辆进行冲洗清洁。

(六)厂区应建设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废(污)水沉淀池、生产废水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平台和物料清洗场四周应建排水沟并与沉淀池连接。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污)水应综合利用,做到少排放和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的且不达标的废(污)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

(七)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能排入市政管网的,应建处理设施,处理达标以后方可排放。

(八)厂区内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厂房,其高度应满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并配备喷淋喷水等除尘抑尘设备。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生产设备设施清洁、整洁,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应循环使用,沉淀物应及时清理。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运输、泵送、试验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技术先进的产品,并满足本地区环保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三)搅拌楼(塔)场地应合理布局,上料、配料、搅拌等生产环节必须安装布袋除尘装置等高效除尘装置,达到减低噪音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四)搅拌机、原料仓(水泥仓、粉煤灰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五)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七)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砂浆)喷溅的设施,卸料口下地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泥浆类物质。

(八)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界面,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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