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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全文

2014-09-05 18: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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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生产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及矿物掺和料,其存储、装卸、输送应有防尘措施。应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粉料上料过程要有专人监控,防止粉料泄露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砂、石原料的装卸、输送、配料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皮带上料的应进行全封闭处理,产生的漏料应及时清理。

(三)对集尘、降噪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

(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理。应定时清理厂区内沉淀池、排水排污管道,沉淀物应及时集中清运处理。

(五)混凝土运输车入料口、卸料斗在入料和卸料完毕后应及时清理。

(六)鼓励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循环利用清理物及经处理达标的废水等。

第九条 混凝土运输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混凝土运输车辆应保持外观清洁,不得带泥上路,运输中不得遗洒。

(二)混凝土输送泵应设有吸声降噪屏或其他降噪措施。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输等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厉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本企业扬尘污染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安排专人接听、记录,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责任分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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