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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全文

2014-09-05 18: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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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亳州市人民政府获悉,亳州市发布《亳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防治工作,针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扬尘污染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综合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指导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运输水泥、砂、石、粉煤灰、混凝土等车辆的密闭运输监管。

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本辖区运输水泥、砂、石、粉煤灰、混凝土等车辆的超速、超载、超限监管。

各县、区政府(含市经济开发区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及其部门属地管的原则和业务管理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迁建、扩建、改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布点规划要求,远离居民聚集区和学校、医院、办公区等环境敏感区,布局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由具备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环评档及批复的要求, 同步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环境保护部门方可予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和运营。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厂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厂区内要合理规划,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应分区设置,并进行有效分割,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等硬质材料永久性封闭,出入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二)厂区道路宜设置循环行车路线,并有导向、警示、定位等标识。

(三)厂区道路、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采取措施保持清洁,做到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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