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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印发《哈尔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全文)

2014-09-29 09: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空气哈尔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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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到2014年底,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2.9%,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

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任务,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3.7%,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5%。

到2017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8%,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能源管理

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2014年,全市天然气供应量增加到3.21亿立方米,民用和工业、商服、采暖、车用等非民用天然气使用量分别达到40%、60%。2015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3.5-4亿立方米。2017年,供热和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市区清洁能源使用率提高到50%,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

2.实行高污染燃料区域禁燃。2014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向社会公布;从2015年起,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2017年,实现建成区全覆盖。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煤焦油、重油、渣油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可燃废物、直接燃用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已经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或改作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2015年年底前,现有煤矿要完善煤炭洗选设施,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选煤厂,配套煤炭洗选设施。到2017年,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开采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城关镇全面推行使用洁净配煤,规划、建设以区、县(市)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配送中心。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4.推动车用油品升级换代。从2014年起,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5.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2014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3.48%以上。从2014年起,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行节能降耗技术。新建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达到100%。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

(二)加强工业源治理

6.优化工业布局。建设食品、制药、造纸、化工、表面处理等工业园区,引导并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2014年年底前,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搬迁哈药总厂高污染车间和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高污染企业。2015年,实现电镀企业入园。2017年,市区三环以内重污染企业全部搬迁至工业园区,实现污染集中控制。

7.严格环境准入。全市不再审批新增严重过剩产能的钢铁、水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项目。建成区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和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向外转移。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火电、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及除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锅炉等项目。从2014年起,将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法规、节能标准、准入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予提供土地,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不予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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