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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

2014-10-11 11: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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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面推行市场化机制。

1.积极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公布省内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给予能效领跑者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管局等部门)

2.开展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开展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路径的探索研究。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在现有吉林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基础上,研究开展碳总量设定、配额分配制度、登记注册系统建设、交易场所建设等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工作。积极推进节能量交易,开展节能量指标确定与分配、节能量交易市场机制、审核办法及标准等前期基础性研究,为“十三五”开展节能量交易工作奠定基础。开展排污权机制研究,完成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研究,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2014年底前,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

3.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建设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建设。省内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责任部门: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等部门)

2.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省属国有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

(二)加强政策扶持。

1.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电解铝、水泥行业实行阶梯电价。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能耗限额标准等规定,开展对电解铝、水泥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电解铝、水泥企业主要能耗设备、能源消耗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和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2.强化财税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

3.推进绿色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给予金融支持。拓宽节能环保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强对节能环保企业的上市及挂牌培育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节能环保型企业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节能环保企业。促进节能减排企业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定期汇总节能环保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及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资需求情况,为金融机构融资支持提供参考。(责任部门: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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