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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10-20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信息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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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有核设施、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生产、销售及使用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性放射源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者可能存在电磁辐射污染的;

(五)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公众或媒体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强制公开内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性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地址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三)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总量;

(四)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达标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危险废物防治情况;

(六)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行政许可情况;

(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十)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意见情况;

(十一)接受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

(十二)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情况;

(十三)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十四)受到环境刑事制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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