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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终身追责倒逼终身履责

2014-11-05 09:4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赵俊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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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行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意味着一旦上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干预地方行政机关的正当环境执法并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后果,上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该环境风险发生时主要负责人是否在任或离任,都要为其干预正当环境执法带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马克思曾经指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政府主要负责人也是如此,当不当干预存在终生的法律上风险时,他们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将趋向于理性和客观,其必然结果将是干预环保的行为大大减少。

第二,环境领域的任意决策、消极决策的现象将大大减少。“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意味着决策严重失误和消极决策(即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要追究行政首长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机制不仅会倒逼有决策权的行政首长调动各方智慧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会积极、高效地作出行政决策,以避免因延误时机带来的法律风险。在环境保护领域,它势必会减少任意决策行为和消极决策行为。

第三,绿色GDP将成为各级政府努力追求的目标。由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破除了环境执法的制度障碍,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压力,全力以赴开展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的效果将大幅提升,从而会促进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另一方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将“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负责人和基层人民政府及负责人为了实现环境目标,将不遗余力地投入财力、物力和人力。这意味着追求绿色GDP将成为环境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内在动力。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原标题:终身追责倒逼终身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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