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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生态文明建设 应纳入法治轨道

2014-11-19 11:26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玮关键词:大气污染排污权京津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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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秦建芝提到区域合作治理大气污染的两个保障机制: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但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还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另外,对于生态补偿,可以考虑借鉴《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开展基于项目的合作,这既达到了补偿目的,又帮助落后地区实现了产业结构优化。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孙明烈认为,目前除了北京外,环渤海地区省、市和自治区,制定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境标准不仅数量较少,而且陈旧。应当加强地方立法,细化法律处罚幅度,规定对违法排污者实施“行为罚”。

-焦点二:

建立预防京津冀区域环境恶化制度

今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升级为重大的国家发展战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京津冀一体化战略正式成为2014年深化改革的工作重点之一。

京津冀一体化,环保是首要诱因和主要目的。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树成认为,京津冀环境一体化治理需要法制保障。当前,京津冀在立法、执法、司法、市场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是跨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的障碍。李树成建议设立京津冀一体化联合委员会,统筹协调区域问题。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正比例关系。”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马洪超提出,首先在制度上,应当制定预防京津冀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制度、构建京津冀环境信息共享制度、完善京津冀区域内生态补偿制度;其次,当下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主要采取区域协议的方式,没有强制约束力,无法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建议开展区域立法解决此问题。

-焦点三:

河流水域污染防治应遵循整体性原则

“关关雎鸠,在河之州。”古老的中国文明伴随着奔腾不息的河流绵绵不绝。然而,现代社会对水资源无节制地滥用和污染,使得防治流域水污染问题日趋严峻。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彬结合辽河污染治理经验,提出实现水污染治理的突破,一是创新体制,构建统一的流域管理机构;二是调整结构,环境优先;三是实施生活源治理工程,根治城市生活污水;四是严格的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五是法治现行,建立长效机制。按照依法行政要求,辽宁省人大制定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12个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政府出台了严于国家标准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国长青认为,在当前法治已成为社会治理和国家运行的基本准则时,运用法律武器预防与治理流域水污染更成为必然。因此,国长青重点补充应当以所有流域为对象制定一个《流域法》,要体现流域水体特点,遵循整体系统原则和流域利益优先原则。然后再由国务院或流域内政府根据这部法律制定流域条例。

此外,国长青提出在诸如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责任和考核制度等诸多方面,《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存在冲突、矛盾和脱节,完善流域法律体系,必须首先协调这两部法律。

原标题:生态文明建设 应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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