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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为何禁止火电企业跨行业交易排污权?这个规定对火电企业排污权交易,进而节能减排会产生哪些影响?火电行业又该怎样开展排污权交易?
跨行业交易情况复杂
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机理、方式的显著差异,开展交易困难。
《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其核心优势在于通过交易降低全社会的治污成本。但《意见》特别指出,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意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确保不出现由于排污权交易导致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环境污染“热点”问题出现的一种制度保障。
“跨行业交易方面,目前不会做这方面的尝试。这主要是因为跨行业情况十分复杂,跨行业存在工艺、排放等问题,工艺不同产生的污染都是不同的。”北京环境交易所常务副总裁王辉君解释说,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通过远距离输送和大气化学反应等导致酸雨和区域性PM2.5污染等大气污染问题,而低矮面源影响的主要是局地环境空气质量。
他表示,鉴于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机理、方式的显著差异,火电等高架源原则上不能与低架源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这一点与碳排放权交易不同。
现阶段的排污权交易主要还是区域和流域范围内的交易,除了水都不能进行跨行政区域的交易。王辉君说:“之所以控制交易范围,是因为这一制度还在摸索,涉及内容很多,需要试点研究。目前交易的污染物,就空气而言,仅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3种污染物,由于每个行业实际排放的空气污染物组分复杂,要做到跨行业交易较难。”
业内专家表示,对于火电企业而言,发电和排污两个行为具有伴生性,因此,火电行业的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必然对电力行业的运行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对火电企业的生产构成制约,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引入,为火电企业完成污染物排放控制任务提供了两种可选择的途径:既可以通过自行采取新的技术与管理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也可以通过在排污权市场上购买排污指标来完成考核要求。因此,排污权交易能够提高火电企业生产经营的灵活性。
从国家层面讲,开展排污权交易的目的主要在于以最小的经济代价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北京环境交易所排污权交易中心主任岳鹏表示,一方面,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将政府在污染控制问题上的角色简化为制定总量控制目标、监督政策执行和处罚违规行为等,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排污权交易能激励排污者采取最经济、有效的环保措施,既减少污染物排放,又降低污染治理的成本。
电力企业缺乏交易动力
企业购买和运营减排设施投入大量资金,多种污染控制方法交叉使用挤压排污权市场空间。
试点地区的积极探索,为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累了经验,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导致排污权交易难以真正形成有效的市场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多种污染控制方法交叉使用引起冲突,严格的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或税收等行政和经济手段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挤压了排污权的市场空间。
以火电行业为例,资料显示,目前国家对火电厂的污染物控制已经非常严格,很多企业在被强制使用脱硫设备之后,二氧化硫的排放已经基本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且由于企业统一安装脱硫设备,减排技术路径单一,各企业间减排效果没有明显差异,企业想要取得减排交易配额的可能性不大。此外,企业在购买和运营减排设施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也就没有动力再去考虑排污权交易。
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发电量与排污量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果进行排污指标分配时未能兼顾不同机组的发电指标分配情况,则必然会导致很高的成本,引发矛盾和争议。研究表明,在排污权二级市场流通性较弱的情况下,这种不相匹配的指标分配格局可能会对电能交易带来不必要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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