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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12-01 10: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节能环保环境保护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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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分阶段实施计划)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计划,并予以公告。

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国家、省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

(二)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三)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五)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三十五条 (文本格式)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的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的格式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排污许可证统一按照“XXXXXX-YYYY-ZZZZZZ-W”17 位数字格式进行编号,其中:XXXXXX 为发证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YYYY 为排污许可证颁发年份,ZZZZZZ 为排污许可证年度颁发顺序号;W为“A”或“B”,A代表重点排污单位,B代表一般排污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期限的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排污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但不得延续。需要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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