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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全国范围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2014-12-01 15:10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郄建荣关键词:排污许可新环保法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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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不得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办法要求,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并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环保部表示,即使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也要缴纳排污费。

办法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公开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同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办法规定的许可内容如实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报环保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就排污许可单位的日常监管,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此外,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信息公开的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情况。

无证排污直接责任人可被拘留

办法表示,对于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实,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等应当撤销其许可证。而排污单位被依法予以关闭的;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收回的则属于排污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形。

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办法要求,将按照新《环保法》第63条第(二)项予以处罚。即可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等排污将收回许可证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环境信息的。办法说,这些均属于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此 ,办法要求,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 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 倍征收排污费。

对于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超过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办法要求,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 倍以上的。”办法要求,原发证的环保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

办法说,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但要收回排污许可证,而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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