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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再“过堂”

2014-12-02 11:28来源:河南商报作者:赵强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大气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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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范强说,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经研究认为,大气污染涉及面广,影响大气质量的因素较多,有燃煤、扬尘、机动车、油烟、垃圾焚烧等,很多情形上位法也有明确规定。鉴于此,上位法对类似行为规范了法律责任的,本《条例》不再重复。

另外,法律责任部分新增了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应改造现有的洗浴场所

河南商报记者对比发现,在“废气、油烟、恶臭污染防治”一章中,除了维持对露天烧烤、餐饮服务场所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外,二审稿新增了对洗浴场所的管理规定。

此次《条例》规定,“现有的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逐步改造,确保符合污染排放要求。”

另外,一审稿提出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但未提及公共交通。

二审稿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要树立公交优先理念,新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热议机动车排污抽检该在哪儿进行?

此次《条例》中规定,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

昨天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新民提出,这条规定中的“机动车停放地”含义模糊,“有人说,这是指公交公司或者运输公司停车场;有人说,这还包括商店、医院、学校的停车场;还有人说,这意思是所有的停车场。”

王新民说,他曾就此专门咨询过有关部门,对方也说不清,“比如,我从商场买东西出来,还要接受检测汽车排污合格不合格?检测怎么说也得半个小时吧,这是变相限制了人身自由。”

原标题: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再“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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