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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节能监察暂行办法》(全文)

2014-12-07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节能法律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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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的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如实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

采取现场监察,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提前7日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的;

(二)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用能的;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节能整改需要现场确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现场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现场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监察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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