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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节能监察暂行办法》(全文)

2014-12-07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节能法律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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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阻碍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三)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在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由节能监察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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