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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节能监察暂行办法》(全文)

2014-12-07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节能法律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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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海南省人民政府获悉:《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监察工作,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和市、县、自治县节能监察体系,协调解决节能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为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保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反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能源利用信息共享。

第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要的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价等能力,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执法车辆,保证节能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二)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及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四)节能目标责任制等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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