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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触手可及 新法解读仍“在路上”

2014-12-19 08: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作者:逸冰关键词:环境保护按日计罚新环保法解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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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原文: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解读:

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新《环保法》原文: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中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对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重要意义。

新《环保法》原文: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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