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除灰除尘政策正文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4-12-20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安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六十九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园林绿化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七章 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推行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基料化、秸秆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堆肥、秸秆发电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综合利用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引导秸秆的收集和利用,扶持秸秆收储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鼓励开展文明绿色殡葬、祭祀等活动。

第七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具体范围,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环境保护查看更多>安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