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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4-12-20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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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包括:

(一)油烟、废气净化装置;

(二)专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

(三)异味处理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未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对商住一体的住宅楼,无专业烟道的商业用房内禁止新建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定露天烧烤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露天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十六条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活动:

(一)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胶、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活动。

垃圾填埋场、垃圾发电厂、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应当采取措施处理恶臭气体。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调整林木、花草种植品种,限制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大面积种植。

第七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禁止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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