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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4-12-20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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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一)列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信息。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九条 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省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度,制定和发布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业和企业目录。

鼓励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或者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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