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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PPP 看这一篇文章就够了

2014-12-23 08:58来源:海通证券作者:姜超 李宁 朱征星关键词:PPPPPP模式BOT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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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财政部、发改委博弈,无统一监管部门

财政部是本轮PPP热潮的倡导者,其一直积极推动PPP理论的推广和实践的推进,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多次PPP培训,成立了PPP中心,并于12月4日公布《PPP操作指南》和30个PPP示范项目;而发改委是起草《特许经营法》的牵头部门,于5月公布了首批80个PPP示范项目,并在财政部公布《PPP操作指南》的当日公布“PPP指导意见”和“PPP通用合同指南”。

财政部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举措的第一责任部门,但却由发改委负责立法这一顶层设计工作,且在国务院14年11月底发布的60号文中,发改委被确立为“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等多个政策措施的牵头部门。

财政部与发改委均有意统筹规划PPP项目,两部门对于PPP的理解大致相同,但在不少细节上仍有出入,一定程度上会让参与者无所适从,不利于PPP项目的开展与推进。财政部操作指南中将本地政府所属的融资平台和控股国企排除在社会资本之外,而发改委则无此要求。另外,两部委的规定在项目运作方式、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依据、采购方式、储备方式等方面也有差别。

10.3 契约精神至关重要

PPP模式是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所签订的合同开展的,这也是发改委急速发布通用合同文本的原因。参与各方都必须有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行事,才能保证项目顺利推进。然而,我国政府在公用和基建等领域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此前几轮PPP也多以BT项目为主,政府是投资主体,在项目中属强势的一方,政府信用较社会资本而言更容易出现问题。

PPP项目失败的案例中,很多是由于政府违背承诺而致合作方利益受损。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当地政府在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政府废止了当初指定的管理办法,致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最终致项目失败;廉江中法供水厂项目中供水量和水价都未达到当初合同规定的标准;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和鑫远闽江四桥则是由于出现了竞争性项目而政府又无法按约定给予补偿。

我国要实现从“大政府,小市场”到“小政府,大市场”的转变仍有漫漫长路,而PPP模式则从根本上就要求政府改变自身定位,由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项目的合作者和监督者,并严格遵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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