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政策正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全文)

2015-01-06 15: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事件环境保护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事件查看更多>环境保护查看更多>新环保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