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深度】环境保护:责权“捆绑” 如何实现?

2015-01-07 09:30来源:环境保护杂志微信作者:凌江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责任环境损害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目前的环境政策中,还有一个不够清晰的问题,就是如何保障企业的环境权益。企业在承担环境责任的同时,也应该享有适当的环境权益。正视并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才能使环境管理制度更加健全。企业与其他社会个体、群体理论上享受同样的环境权益,但实际上企业享受了更多的环境权益。比如说,其他人没有排污行为存在,企业有排污行为存在,这就是企业占据了更多的环境空间。是不是企业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就可以享用更多的环境权益。这种对环境权益更多的享用能否被接受,是否合法的,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界定。目前的规定就是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排污并且缴纳了排污费,就可以认定为合法的。这样的规定还不够完整,企业的排污行为能不能被接受,还要看具体环境空间的受损情况以及同一环境空间内其他社会群体的接受程度。将排污许可制度设计成企业与政府间就环境行为达成的协议,也是企业就环境行为向全社会的承诺,并且企业的承诺被公众接受和认可,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企业的排污权有偿获得,在许可范围内合法排污,这样的环境权受法律保护,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上市交易。如果企业的排放超出了许可范围,就是对环境权益的不当占有,就是非法的。因而,企业在享有环境权益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公众的环境责任与环境权益

我国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强调公众参与,根据不同情况都有一些相应的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鼓励公众检举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就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前,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立了专章,这是一个重要进步,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设立了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一是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二是要求政府和企业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对需要公开的信息有具体规定,如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监测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使用、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等,重点排污单位需要公开自身的排放情况;三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有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向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全文公开环评报告书等;四是公众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举报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五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突破是一个重大进步,法律规定只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环境公益活动五年以上的都可以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政府管理环境以外,环境公益组织有了直接介入环境事务的渠道,环境治理向全社会打开了一个窗口。希望这是环境社会治理在立法方面一个新的起点。

公众的环境责任和环境权益在当前的环境法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是还远远不够,要形成有效的环境社会治理局面,还可以考虑明确以下公众环境权益。

一是规划权,环境保护规划包含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措施等内容,规划实施包括项目组织、融资、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所有这些内容都关系每一个居民的切身利益,过去都是由政府包办,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在公众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的。应该在立法中明确公众参与规划的权利,例如规划应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提出的不同意见也应该向社会公开以便讨论,有超过一定人数提出的不同意见必须予以论证,规划批准的方式由当地政府批准改为当地人大通过。规划实施过程中接受公众监督、人大质询。此外,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也要以同样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二是建设权,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城市建设项目、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要公开透明,对其环境影响要深入论证,在环境影响的论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除了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以外,要有明确规定,一定数量的居民提出不同意见的,就要进行重新论证。明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决定权在当地全体民众,而不仅仅是政府的一纸文件。

三是保护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特定物种、自然遗产等,要明确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序。特别是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状况要向社会公开,通过各种方式引导民众参与保护工作。相关保护区的设立、取消和变更要向社会说明情况,征求公众意见。

四是监督权,公众对环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对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当地环保工作进展的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环境行为要依法公开,所有环境行为在阳光下运作。鼓励社会自发成立的环保组织开展环境公益活动。

作者系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主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查看更多>环境责任查看更多>环境损害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