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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可全国范围内诉污染案

2015-01-07 15:14来源:北京青年报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保护环境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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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昨天发布,今天正式实行。《解释》实行后,对同一污染行为,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公民个人就此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中可直接适用,无需举证证明。

解读

700余家环保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具体规定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昨天的《解释》据上述两个法律指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种类型;“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如东莞、中山),以及四个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指出,在审查是否“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主要审查该社会组织的章程中对主要职责、宗旨、从事活动的规定是否是环境保护。“连续五年以上”,郑学林解释,是指从今年1月1日往前推五年,即2009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环保组织。

《解释》对“无违法记录”的规定是,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据此理解,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根据民政部的调查推算,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环保组织,大约700多个,占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的十分之一。

环保组织可在全国范围内起诉

“北京的环保组织如发现河北的污染可以到河北去起诉。”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

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并未在《解释》中受到限制。“并非是在这个地方登记就只能在这个地方活动,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这就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有利于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郑学林解释。《解释》对受理案件法院做出了地域限制,“北京社会组织可对河北的污染提起诉讼,但如果被告住所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都在河北,只能由河北的法院来管辖。”

由于河流湖泊等往往跨行政区域,一个污染事件可能导致整个流域的环境生态损害。《解释》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域管辖。

原标题:环保组织可全国范围内诉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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