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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2015-01-10 22:04来源:发展导报作者:原建猛关键词:环保法环境保护环境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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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今后,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地方政府受理或者被消极对待的情况,则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同时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成为激励公众参与环保的有效途径。新《环保法》特别作出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生态保护划定“红线”

此次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作出重大调整,由“环保应当与发展相协调”修订为“发展应当与环保相协调”,这意味着环境保护变为了基础性的要求,经济的发展不能超越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要优先考虑环境,与环境相适应。

保护优先就是要求从源头上进行保护,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所谓的红线,即为不能逾越的边界。给经济开发划定禁区,不得侵入这些地域,保护会更为彻底。“贯彻实施新《环保法》,要求社会各界树立环保法治思维,从严履行环保职责,携手同心向污染宣战,共筑生态环保防线。”李景平表示。

我们相信,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环境法律的理念将更新,措施更实,要求更高,处罚更严,责任更明,权力更清,环境保护实践将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深入。

原标题:专家解读“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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