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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2015-01-12 09: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点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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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从当地许可预支增量中列支,并有偿取得。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决算制度,依据当年核定的总减排量和地表水、大气环境质量实际达标率,对各地许可预支增量进行决算;决算超出许可预支增量的,从当地下年度许可预支增量中扣除。

第四章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动态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在线管理平台申请、核定和备案。

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核定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除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外所有行业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查并联进行。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同时,申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在线管理平台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第十八条 未通过在线管理平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或未有偿取得排污权(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项目除外)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没有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核定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第十九条 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经省环保部门核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之间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可以开展交易。大气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在全省范围内交易,水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在同一流域范围内交易。

第二十条 对有利于全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当年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调剂解决,调剂的许可预支增量从当地下年度许可预支增量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高效利用环境资源,在一个五年规划期内,当年剩余的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优先支持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优先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和污染排放强度低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重点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的地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环境保护目标“一票否决”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严格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管理稽查。对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取消其核定资格;未取得总量核定指标和未有偿取得排污权(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项目除外)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和许可预支增量的分配情况、考核情况和决算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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