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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民资入“水”胜算几何

2015-01-13 08:22来源:《新产经》作者:刘佳关键词:PPP污水处理水权制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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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和企业也会有成本收益方面的考量,恐怕也很难做起来。”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申端锋曾表示,水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即使这些机构想做、恐怕也很难做好。“水利是一个系统,是有区域性的,小的组织只能去做一个点的建设。”申端锋认为,一些公益性强的项目,可以以政府出钱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建设,即政府作为一个业主,以招投标的方式将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或是企业,这样可以组织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虽然还是公共品,但是方式已经是市场化了的。”

水权改革,推动民资进入

根据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张明伦介绍,对于民资进入水利建设,目前初步考虑推出四类具体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即“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项目合理盈利水平,增强吸引社会投资的能力,比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该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和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进行调整”。此前,不少专家已指出,水权制度和水价机制的改革,才是民资能否顺利进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关键。

当前,我国水权界定有待明确,层层分割导致水权主体虚位,以至于不仅现有相关的制度难以全面落实,用水者亦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水权。国家作为水资源的所有者,更习惯于以无偿、低偿使用、调拔的方式,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水权的初始分配,缺乏对市场的需求考虑,也缺乏必要的依据,不能反映正常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加之未能形成流转机制,初始配置往往即等同于终结配置。

除上述水权制度方面问题外,我国的水价机制亦存在不合理之处。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中,除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即规定从地下、江河湖泊直接取水的,必须缴纳水资源费,但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水资源费仅仅是边际供水成本,包括河流管理和维护费用、工程费用和用户费用,未包括资源水价和环境价值损失,难以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随着缺水的日益加剧,水权模糊的代价日益加大,随着利益主体地位日益强化,基于行政手段的公共水权制度的运行成本也越来越高,依靠行政手段配置水权的现行产权制度的变迁已不可避免。

关于水价机制改革,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认为,“按照发改委和住建部的统计,有30%的自来水厂是亏损的,与水费附加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也不到位,大概全国有四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厂在运转中也是亏损的。而水价改革的不到位,将对自来水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维修、护理等工作造成阻碍,同时也不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供水领域。”

关于水价改革,各界实则早有呼吁。水利部原部长汪恕诚曾说过,水价改革的重点,一是要适应水利投资多元化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改革水价管理体制,建立灵活的调价机制。二是要加快推行水价计价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大力推行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研究和推广“两部制”水价,推广丰枯季节性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开展区域平均供水成本试点工作,逐步推行按区域平均供水成本定价的办法。三是农业灌区要把加强对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作为水价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终端水价”制,规范末级渠系水价。四是要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广简单实用的计量装置和设施,加强计量管理。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事关农业农村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粮食、生态和国家安全。要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利领域,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水权制度与水价机制的改革即为必由之路。如此,才能正确引导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达到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原标题:【转型中国】民资入“水”胜算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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