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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读懂“按日连续处罚”

2015-01-15 12:01来源:中国化工报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部新环保法解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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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属典型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确定了按日连续处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如何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办法》列举了4种典型的“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一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二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三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四是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同时,由于“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多而复杂,《办法》规定了“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一兜底条款。

对于其他一些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比如排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或变更申报、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等,由于不直接涉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直接对环境造成影响,因而未列入“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中。

各地可据实增补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即是说,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并不仅限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实施处罚要满足四个条件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必须具备4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这4个条件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只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才能受到罚款处罚;只有被责令改正,才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

在规定责令改正的时限和方式时,为达到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即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鉴于超标排污,环保部门需要通过环境监测来认定,《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在规定复查期限时,综合考虑复查工作开展的及时性和执法实践的可行性,《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原标题:读懂“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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