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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开启重大变革

2015-01-20 08:32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刘松柏关键词:第三方治理永清环保环境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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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责任不明确,计划变动带来的投资运营风险也让不少第三方企业心有畏惧。桑德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智明有着多年的投资运营经验,对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了然于胸。他告诉记者,现在开发区也好,工业园区也好,往往是边建设、边招商。如此一来,越到后期,入驻企业越可能与当初园区的产业定位不一致,结果是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更加复杂,对原有处理系统产生的冲击较大。“第三方企业要处理的污染物更复杂了,处理成本无疑会抬高,而且设备的使用寿命也将缩短,如果没有一个动态的价格调整机制,企业将陷入亏损状态。”董智明说。

此外,付费保障、税费缴纳、专业化处理能力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第三方治理的顺利推进。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说,排污企业如自行治理污染,其治理费用可计入生产成本,无须纳税。而如果委托第三方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排污企业向第三方支付污染治理服务费用,环境服务公司作为企业需缴纳各项税负。“这无疑是增加了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

总之,接受采访的专家、管理人员都表示,第三方治污是尽快扭转我国环境持续恶化的有效路径,宜尽早寻求突破口,吸引更广泛的社会力量联合治污。如今,国家《意见》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从此打开了工业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大门?

对此,董智明持谨慎乐观态度。“第三方治理说了很多年,但一直运作得不理想,根子在于监管不严、处罚不力。如果监管到位了,处罚足够严厉,企业无法偷排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也就起来了。否则,这个市场不可能发展。”

处罚措施震慑力不足也影响了排污企业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的积极性。“很多时候,违法成本远远不及添置一套治污设备和维护一条完整的治污工艺流程的成本高。”蓝虹表示,第三方治理的成本优势只有在守法的环境下才能成立,当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时,第三方治理的低成本也就失去了优势和吸引力,难以形成市场并壮大。

可喜的是,这一状况正在得到改变。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在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以后仍不改正的,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此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都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从简单的财产处罚到财产、人身双重处罚,从一般性的处罚到按日计罚,企业的违法成本已越来越大。

此外,“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必须明晰责任,才能免除相关企业的后顾之忧。”蓝虹说。目前的规定是要求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对此,蓝虹认为,应该由第三方而不是排污企业来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这样的话,既可以让更多的排污企业有动力将治污交给第三方,有利于第三方企业的做大做强,同时也让第三方有动力去监测排污企业的行为,真正做到污染者付费。”

蓝虹说:“只有解决了动力和责任问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释放,其他问题的解决才具有基础。”

原标题: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开启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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