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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2015-01-20 11: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项目PPP项目合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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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要素:可用与不可用的界定。

可用性付费的核心要素就是要明确界定项目在什么情况下为“可用”,什么情况下为“不可用”,其中“不可用”的界定更为重要。

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当尽早确定“不可用”的认定标准,因其会直接影响项目财务模型的确定。在设定“不可用”标准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该标准是否客观,即是否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是否可以测量和监控等。

(2)该标准是否合理,即是否超出项目公司的能力范围,是否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等。

3.其他要素。

除了“可用”与“不可用”的界定外,在设臵可用性付费时,还需要考虑其他要素,例如:

(1)不同比例扣减机制的设臵。

设施或服务不可用所导致的经济后果通常由该设施或服务的重要程度决定。例如,在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中,手术室中的灯比走廊上的灯更为重要,因此因手术室灯不亮而扣减的金额也应当更高。设臵不同比例扣减机制可以促使项目公司优先保证更为重要的设施或服务的可用性。

(2)宽限期的设臵。

在出现“不可用”的情形时,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给予项目公司一个宽限期,只有在该宽限期内项目公司仍然没有纠正该“不可用”情形的,可用性付费才会被扣减,如果在该期限内项目公司做出了有效补救,则可用性付费不会受到影响。

此外,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也可能设臵多次扣减的机制。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项目公司未能纠正不可用情形,政府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扣减相应付费;如果该不可用情形在宽限期结束后又持续了一定时期,则可能导致政府对付费的进一步扣减。这种机制主要是为了确保项目公司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设施或服务供给。但在设臵这种多次扣减机制时,需要注意掌握尺度,因为其会使付费机制变得非常复杂。

(3)不可用设施或服务仍需使用的情形下的处理。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某些服务或设施没有达到可用性要求,政府仍然需要使用。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可考虑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政府的使用将导致项目公司无法纠正部分设施或服务的问题,则可以将受政府使用影响的部分服务或设施视为具有可用性;二是仅扣减部分、而非全部比例的政府付费。

(4)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认定。

为避免争议,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划内的暂停服务是否认定为不可用,通常情况下计划内的暂停服务应作为不可用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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