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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2015-01-20 17:0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赵娜关键词:水环境质量环保部环境保护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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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效益,促进实现江河湖泊休养生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4〕650号,以下简称《绩效办法》)。本报记者近日为此采访了环保部规划财务司、污染防治司相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刚刚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绩效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这一要求的呼应?

答:《绩效办法》是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重要实践,是环境保护新常态条件下强化财政转移支付监管,适应预算绩效改革新业态的重要举措,是评价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模式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导向和指引作用。《绩效办法》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上体现生态文明要求,引导地方建立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绩效办法》从源头上理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脉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厘清了方向。推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在管理方式上由传统的固定资产建设和投入为主的项目治理模式,向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和长效投入模式转变。对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也具有导向和指引作用。

中国环境报:《绩效办法》如何改善以往资金使用后,环境效益不明显等问题?

答: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中央为促进地方实现其政策目标以及针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而设立的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补助资金。以往一些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中央宏观调控作用不明显,资金具体使用方向与目标要求不完全一致,资金使用效益总体不高,环境效益不明显等问题。

《绩效办法》坚持江河湖泊保护的建章立制和多元融资并重,务求取得生态环境改善的实效。

《绩效办法》针对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构建了融生态环境效益、投融资效率和管理效力于一体的系统评价体系,适应社会公众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期待,符合国家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提高投资效率的改革方向,以及用制度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建设需求。

《绩效办法》突出了财政资金支持所取得的环境成效,包括水质改善、自然岸线恢复、植被覆盖增加、污染物削减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以推动实现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生态空间的释放与优化和优质生态产品的增加。

另外,《绩效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实现水质目标管理向流域层面的水生态目标管理的转变,由传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河湖水质变化等向整个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转变;突出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如强化了对项目进度、投融资结构、预算执行等投融资效率的关注;强化了中央资金的使用对于实现保护目标方面的效率,以及在发挥国家重大生态项目投资拉动方面的作用,如吸引地方资金、社会资本等进入水环境治理领域,逐步建立河湖治理稳定的投入机制;增加了对法规制度、部门协作、信息公开等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内容,以落实依法治水、协同治水、全民监督的改革方针,促进江河湖泊保护、技术和工程能力的建设与提升。

中国环境报:《绩效办法》在评价方式和程序上有哪些创新?

答:《绩效办法》提出江河湖泊保护的多种绩效评价方式,规范了绩效自评、绩效再评价、绩效监测等评价方式与程序。

《绩效办法》建立了规范的评价方式和程序,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年12月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再评价可以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期内组织实施,也可以在实施期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不一致时,以绩效再评价结果为准。

《绩效办法》提出绩效再评价可以根据“地方及社会投入”等指标情况在各江河湖泊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和排序,进行分档打分,并作为加分项予以鼓励,集中体现了国家对转变中央财政投入模式,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河湖治理投入的改革方向。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从绩效评价指标中选取一部分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获取监测数据信息。为保障绩效评价的客观真实,《绩效办法》首次借助国家生态遥感系统对评价湖泊的湖(滨)自然岸线率、流域范围内植被覆盖率、生态建设和恢复面积等进行重点监控、动态监测,避免不实数据对评价结果造成影响,也避免一些破坏性开发活动对江河湖泊环境保护的影响。

中国环境报:为让江河湖泊环境改善效果良好,《绩效办法》建立起怎样的奖惩机制?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答:《绩效办法》强调江河湖泊保护结果的反馈和应用,建立了资金奖罚、递补退出、行政问责等多方位的奖惩机制。

《绩效办法》提出江河湖泊保护的具体绩效目标通过编制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实施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计划单列市实施方案由本市政府批复)。通过实施方案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确保河湖治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实施方案由省级政府批复,便于落实地方保护责任。

《绩效办法》强化了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国家对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和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均实行统一的绩效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现了公平性和一致性,便于纵向排名和横向比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国家对重点和一般名录实行滚动管理,建立递补和退出机制。

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映到后续年度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体现奖优罚劣,避免资金沉淀和闲置浪费。方案实施期结束后,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奖惩,实施状况好的地区将获得奖补资金予以巩固成效,实施状况持续较差地区将被扣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对重要数据信息造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对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问责,避免暗箱操作。

原标题:怎么把钱花在刀刃上?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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